产品理念性广告用语不构成虚假宣传
发布日期:2013-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要旨
我国相关法律仅对产品本身的宣传有法律界定,但对产品理念性宣传却没有统一规范,健康理念性宣传用语也不构成虚假宣传。
案情
2012年8月6日,河南省南阳市的燕丽女士在南阳市禄康源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康源公司)购买了由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原味茶饮料8瓶,货款共计28元。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上品饮茶 极品饮花”一词,作为产品宣传用语。燕丽和朋友饮用后,未见任何明显效果,认为“东方树叶”茉莉花茶所宣称的“上品饮茶 极品饮花”是农夫山泉的虚假宣传,给自己的消费造成了误导,从而导致自己购买了该产品,造成损失。燕丽遂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虚假宣传,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禄康源公司退还货款28元;判令被告农夫山泉公司赔偿原告28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
宛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被告方生产经营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原味茶饮料8瓶,属正常的商品买卖合同行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生产、销售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原味茶饮料有产品质量问题和保管、销售的过错,其要求退回货款和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所谓“上品饮茶 极品饮花”是人类对于健康生活的主观追求和向往,该词句没有绝对性、特定性、唯一性、排他性,不属于有关法律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被告方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该词句并无不当,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原告和朋友已经饮用、消费该产品,没有任何客观的违法后果,原告的赔偿请求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宛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燕丽的诉讼请求。
燕丽不服,认为“上品饮茶 极品饮花”属绝对化广告用语和虚假宣传,遂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原味茶饮料外包装上标注的“上品饮茶 极品饮花”,不是对产品质量或饮用效果的具体描述,而是对传统茶文化理念的阐释,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13年5月28日,南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虚假宣传以夸大产品质量功效等为前提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原则,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我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虚假宣传的内容主要涵盖产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且与产品本身密切相关的部分。
本案中,农夫山泉公司在其生产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原味茶饮料外包装上所印制的“上品饮茶 极品饮花”宣传语,与产品本身的密切联系程度不强,既不属于对产品质量、制作成分和性能用途的宣传,更不属于对生产者、有效期限和产地的宣传,没有误导消费者的成分,不符合虚假宣传的相关规定。
2、健康理念性宣传用语也不应构成虚假宣传 “上品饮茶,极品饮花”是句古语。相传早在茶出现之前,花饮之风便在我国及其他一些地方盛行,并传承至今。因花卉富含花青素、多酚、维生素、氨基酸、果酸、还原糖、矿物质等成分,具有养颜排毒、减酸降脂之特效,也成为很多饮料中时常用到的添加原料之一。现今社会也有“人类最健康的饮料是茶,女人最经典的饮品是花”等说法。因此,可以说,“上品饮茶 极品饮花”仅仅是通过“茶饮”和“花饮”来获取健康的一种倡导性理念。就常人的认识而言,即便是通过一般饮茶来获取健康也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必须通过长期的饮用方能起到效果。
本案中,原告燕丽误将饮料包装上印制的一种倡导性理念当做生产者对其产品功效的宣传,从而认定该宣传构成虚假宣传,显然是不符合常理和常人的认知水平的。法院判决驳回燕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