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折断了珂兰的天使之翼?-我国首例电视剧植入式广告虚假宣传案法律评析
邝宪平/文
一部名为《夏家三千金》的青春偶像剧在荧屏热播,却让两家经营珠宝首饰的同行对簿公堂。原来,电视剧导演阴差阳错,在剧情中将北京珂兰信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珂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吊坠,放进了上海卓美珠宝有限公司(下称卓美公司)的首饰盒中。珂兰公司因此将电视剧摄制方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下称辛迪加公司)及卓美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这是国内首起判决的电视剧植入广告虚假宣传案。
案 情
珂兰公司和卓美公司分处京沪两地,虽然同为珠宝饰品经营者,却一向“井水不犯河水”。2011年11月24日,珂兰公司却一纸诉状将卓美公司与辛迪加公司告上法庭,称两名被告不正当竞争。 原来,“闯祸”的是一个电视剧植入广告。在电视剧《夏家三千金》的第二集约第24分钟处,为了给女友庆生,剧中人物皓天与母亲到珠宝店选购首饰,此时,镜头里显示出卓美公司克徕帝珠宝的“CRD”标识;随后,皓天将首饰送给女友,首饰盒上有明显的“CRD”标识。蹊跷的是,打开首饰盒后,作为道具出现的项链吊坠却与珂兰公司设计的“天使之翼”吊坠造型基本相同。《夏家三千金》讲述了现代都市里发生在三个女孩和两个男孩之间、三个家庭三代人之间复杂情感纠葛,是一部集多种内容于一身的都市言情剧。该剧于2011年初在某地方卫视首播后不久,就有网友发贴称,他为女友购买的吊坠款式与热播剧《夏家三千金》一样,于是向女友吹嘘。谁知,细心的女友却发现了吊坠与首饰盒张冠李戴的漏洞,向男友提出质疑。这一质疑最后传到了珂兰公司。2011年5月17日,珂兰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维权声明,称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其著作权”,“已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原告珂兰公司诉称,原告委托设计师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天使之翼吊坠》,并于2008年3月8日在北京首次发表。之后,原告开始按照上述美术作品图样生产、销售《天使之翼吊坠》实物产品。2009年2月24日,原告将该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原告发现,在各大电视台热播并在多个视频网站上传播的电视剧《夏家三千金》第二集约第24分钟至26分钟处出现了一款与前述《天使之翼吊坠》美术作品几乎完全相同的吊坠产品。该产品所用的包装盒醒目地印有被告卓美公司克徕帝珠宝的品牌标识“CRD”。该剧由被告辛迪加公司参与共同出品及摄制,并由其负责办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珂兰公司认为,辛迪加公司与卓美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电视剧中使用与“天使之翼”吊坠实质相似的饰品,误导了观众和消费者,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构成虚假宣传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7万余元。在法庭上,珂兰公司出示了“天使之翼”吊坠的创作底稿、吊坠实物等证据,证明自己对作品拥有完整的著作权。证据显示,2008年2月,珂兰公司设计师创作完成“天使之翼”吊坠作品,同年3月8日首次销售;2009年2月,进行著作权ā登记,当年9月,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辛迪加公司辩称,自己是作为终端消费者使用本案中争议作品,剧中项链的使用由导演自由发挥,公司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卓美公司也辩称,剧中珠宝产品由剧组自备,自己只提供了拍摄场地。剧中使用争议产品并非公司主动策划,对展示珠宝的过程也不知情。公司并未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珂兰公司的产品怎么会摆进了卓美公司的首饰盒里?随着庭审调查的深入,事情脉络逐渐清晰起来。据辛迪加公司介绍,尽管自身是电视剧《夏家三千金》的摄制单位,但实际拍摄工作由外聘导演工作室完成。2010年7月,受聘剧组到卓美公司的加盟商厦门鹭屿克徕帝珠宝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要求拍摄。双方商定,《夏家三千金》剧组使用厦门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拍摄,不支付场地费;剧组在拍摄中将包括克徕帝LOGO在内的店面形象都拍摄到位,并在片尾鸣谢中体现品牌名称及广告语,为其免费做广告。在拍摄过程中,该剧导演在厦门克徕帝店内买了一款项链,除该项链所用首饰盒外,又多要了一个带有“克徕帝”英文标识“CRD”的首饰盒,告知将作为道具,根据剧情使用,但没有说明用于何种剧情。卓美公司在庭审质证中辨认后指出,播出画面中,除演员选购珠宝的镜头外,“天使之翼”吊坠及克徕帝首饰盒的特写镜头并非在店内拍摄。判 决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电视剧《夏家三千金》拍摄中,卓美公司免费提供场地,辛迪加公司免费为其宣传,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广告合作关系。电视剧剧情及片尾内容有明显的植入广告的特征,其中,“天使之翼”吊坠与“CRD”首饰盒一同出现,已构成对卓美公司品牌的宣传。 广告宣传必须客观真实,与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在珠宝首饰的广告宣传中,独特的首饰款式能够迅速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提高品牌的吸引力。珂兰公司与卓美公司同为珠宝首饰产品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而本案中,卓美公司并不设计、生产或销售“天使之翼”吊坠,电视剧中的相关情节却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公司设计、生产或销售了这款吊坠,或使公众误认为珂兰公司仿冒了该公司设计的吊坠款式,损害珂兰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因此认为,两被告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其中,辛迪加公司明知系争项链吊坠与卓美公司无关,却将其与有着明显品牌标识的首饰盒一并使用,导致引人误解的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卓美公司未对宣传内容及可能产生的宣传后果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对虚假宣传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珂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7万余元,互负连带责任;驳回珂兰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评 析
本案中,植入式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植入式广告是指将产品或品牌代表性的视觉符号甚至是服务内容,策略性的融入影视剧之中,让观众对品牌留下印象,从而达到广告营销的目的。在本案中,卓美公司和辛迪加公司通过这种形式,互相获得了场地费和广告费的减免,可以说是互利共赢的。但植入式广告行为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不能损害市场正常的竞争环境,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一、商业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自己或委托他人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介绍和推销其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宣传活动。本案中,首先,从两被告之间的关系看,被告卓美公司免费为被告辛迪加公司的电视剧提供拍摄场地,辛迪加公司免费在该剧中为卓美公司的品牌进行宣传。双方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广告合作关系。其中,卓美公司是实际的广告主,辛迪加公司是实际的广告经营者,对价即为相互免除的场地费和广告费。其次,从电视剧的相关内容看,在《夏家三千金》剧中,主人公先在有着明显“CRD克徕帝”标识的珠宝店中选购首饰;后又在家中打开带有明显“CRD克徕帝”标识的首饰盒;片尾还显示“CRD克徕帝 浪漫一刻 幸福一生”字幕,该些内容具有明显的植入广告的特征,构成对“克徕帝”、“CRD”品牌的广告宣传。其中,系争项链吊坠与首饰盒一同出现,已成为植入广告的组成部分,客观上能够起到广告宣传的效果,亦构成对被告卓美公司品牌的广告宣传。
二、系争植入广告容易引人误解,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广告宣传,必须客观、真实,与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在珠宝首饰的广告宣传中,独特的首饰款式能够迅速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提高品牌的吸引力。本案中,被告卓美公司并不设计、生产或销售系争款式的项链吊坠,但被告辛迪加公司却在电视剧的植入广告中将该款式的项链吊坠与卓美公司的品牌标识一并使用,向相关公众展示了打开带有明显“CRD”标识的首饰盒,并显示出系争项链吊坠,继而主人公将项链戴于颈上的情节,且首饰盒与系争项链均为特写镜头,项链特写镜头的持续时间更有4秒之久,加之选购场景及片尾字幕中的“CDR克徕帝”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吊坠款式由“CRD”品牌设计、生产、销售。使得喜欢该吊坠款式的公众对“CRD”品牌产生一定的兴趣,吸引其进一步了解该品牌或购买该品牌产品,从而为卓美公司争取到更多的商业机会,使其不正当地取得一定的竞争优势,进而获取一定的商业利益。
原告与被告卓美公司均系珠宝首饰产品的经营者,相互存在竞争关系。原告作为《天使之翼吊坠》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将该美术作品复制到首饰产品上并获得收益的权利。系争植入广告利用原告的饰品款式为被告卓美公司的品牌进行宣传,势必对原告因该特有款式而产生的竞争优势产生影响,或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原告饰品仿照了被告的款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三、本案中,辛迪加公司是电视剧《夏家三千金》的制作者和发行者,同时也是系争植入广告的制作者和发布者。其明知系争项链吊坠与被告卓美公司无关,却将其与有着明显被告品牌标识的首饰盒一并使用,导致引人误解的后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就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卓美公司作为实际上的广告主,虽然没有主动参与剧情设计,但提供了带有其品牌标识的首饰盒,并且知道该首饰盒将根据剧情被使用,也知道该剧将为其品牌进行宣传,却未对宣传内容及可能产生的宣传后果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代商业社会,将文艺与商业结合,这本是个双赢的举动,但这其中不仅要迎合观众的胃口,更要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这恐怕是植入式广告最低的标准了。一个“天使之翼”让我们看到了关于植入式广告的虚假宣传,这也给包括电视剧制作商在内的文艺圈人士提了个醒,侵权无处不在,要在未雨绸缪才能安枕无忧。
(作者: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