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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按转让协议约定成为公司经理,能否成为合同解除的理由
发布日期:2013-11-19    作者:110网律师

未能按转让协议约定成为公司经理,能否成为合同解除的理由


关键词:违反约定,解除协议
问题提出:一方以未按转让协议约定成为公司经理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 如何认定?
案件名称:杜某诉々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由于该公司未召开相应股东会、董事会,出让方的承诺只能作为 其单方意愿的表达,并不具有保证受让方必然成为公司董事、总 经理的效力,也不能认为是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义务。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
被告: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2004年3月19日,昆山8农业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8公 司”)由股东北京0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440万 元,股东被告人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入公司”)出资560万元, 共同设立。
2006年8月22日,原告杜某与人公司在上海签订了 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该协议约定杜某出资300万元购买由人公司持有的8公司150万股股权,并 同时约定人公司安排杜某担任8公司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并主要负责工程建 设之工作。
2006年11月10日,杜某向8公司电汇了 150万元的股权款。
2006年11月14日,8公司将该笔款项电汇给人公司。
现杜某已经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但人公司迟迟不按协议约定安排杜某 担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职务,故其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原告杜某观点:人公司违反协议约定,不安排原告担任8公司董事、总 经理职务,因此,杜某有权解除协议。
被告X公司观点:杜某实际上已经担任8公司总经理,其拥有自己的办 公室,8公司为其印刷了名片、配备了汽车,因此,八公司并未违反协议。
法院观点
杜某与4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现杜某以其未能担任 8公司总经理职务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返还股权转让款。法院认为, 首先,有证据证明杜某在8公司工作期间是以总经理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的, 实际上行使8公司总经理职权。至于8公司是否为其颁发聘书并不影响其总 经理身份的认定。其次,即使杜某并未被8公司任命为董事、总经理,杜某 也不能以此作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理由。入公司虽然是8公司股东,却并 不具有决定8公司人事任免的绝对权力,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任 命由股东会决定,公司总经理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因此在8公司另一股东 0公司对此未作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并在召开相应股东会、董事会进行表决 之前,八公司的承诺只能作为其单方意愿的表达,并不具有保证杜某必然成 为8公司董事、总经理的效力。因此,杜某以自己未能成为8公司董事、总 经理为由,主张4公司违约,并进而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要分两个层次来分析。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有 被告人公司“安排杜某为公司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并主要负责工程建设之工 作”的条款,被告人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杜某是否可以以此解除合


首先,双方并没有约定,在杜某不能成为公司董事及总经理的情况下其 可解除合同,也没有在事后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所以杜某没有合同约定解 除杈。其次,杜某没有当上总经理是不是属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笔者觉得,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转让股权,杜某支付
转让款,成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合同的主要目的巳经实现。至于是 否成为总经理应当属于被告的一个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即可,而不应当 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关于“使杜某成为8公司董事、总经理是不应被认定 为八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项下义务”的这一观点可能有待商榷。
第二个问题就随之产生,如果人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违约 责任又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如果杜某在与人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能够在合同中明 确,杜某能够正式成为公司的总经理是本合同能否生效或完全履行的重要前 提条件,如々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或未能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促使杜某成 为总经理,那么股权转让价款的数额将发生减少等条款,或者约定人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的措施等等。那么就不至于让人公司的承诺变成空泛的没有实际 意义的条文了。
另外,笔者想在这里额外提一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问题。合同的解 除权是有期限的,如果不注意期限问题,就会错过解除合同的机会,丧失解 除合同的权利,所以当事人都应当格外注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 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应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期限届满 前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入没有约定解除权 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 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 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 从而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 使。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 权。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一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 除合同,而必须继续履行。
⑵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 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 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 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
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 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当 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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