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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定如何掌握
发布日期:2013-11-19    作者:110网律师
                 可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定如何掌握


关键词:可撤销协议
案件名称:苏某等与奚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中民二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在《股份变更工商注册补充协议》的签订场所,既有奚某一方的多 人在场,也有苏某一方的多人在场,且该协议较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 过户股份数额相等,价格一致。因此,苏某认为《股份变更工商注册补充协议》是 被胁迫签订的证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点评
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笔者有三点要讲。
首先,关于在股权转让中转让一方隐瞒重大的债权债务是否导致合同可 变更或可撤销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如果一方有隐瞒的行为,另一方因此隐 瞒行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
其次,关于本案中原告是否被欺诈的问题。虽然法院认为被告“在公司 实际巳失去对外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刻意隐瞒公司巨额债务,致使原告受让股 权并支付相应款项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质”,从而判定涉案协议可撤销,但笔 者有不同看法。本案中有两个情节比较特殊,一是标的公司有经过审计并有审计报告作为交易的依据,因此对于未在审计报告中出现的债务是否 由于被告的故意隐瞒而导致并不确定。另外有更重要的一点,即在转让协 议中双方约定,如果两名被告在签订本协议时未如实告知两名原告有关公 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两名原告在成为公司股东后遭受损失的, 两名原告有权向两名被告追偿。这种约定可以理解为,原告表示即使存在 还有其他债务的风险,依然愿意受让股权,与被告之间关于追偿的约定反 而表示了原告对于这种风险的预判。因此,本案认定被告有欺诈的行为笔 者认为有待商榷。
最后,关于本案中被告未出庭及未答辩的问题。由于被告的这种不作为 使得原告在阐述案情、举证、发表辩论意见等各个环节更具优势,能更好表 述自己诉讼请求以得到支持。本案中,如果被告积极应诉,并且确实发表像 笔者一样的观点,那么案件的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实践过程中,像本案例所示,卖方隐瞒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 笔者特别提醒当事人注意,在购买股权时一定要对转让方企业资质和负债情 况进行审慎调查,防止在受让后发生各种法律纠纷。
在股杈转让实践操作过程中,股权买受方所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 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公司巳经存在的债务,受让方如何控制风险?受让方应当全 面了解公司巳存在的债务的数额、债务利率、违约责任、债务是否设定了担 保、债权人有没有限制权利等情况,并对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做出评判。 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买受方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 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其次,对公司隐性债务,受让方如何控制风险?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讲公司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公司 承担。而对于受让方来讲,其所享有的实际股权收益因此会减少或大打折扣。 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进行明确的 约定。买受方应争取的是与股权出让方分清责任,并要求在股权正式交割前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产生的公司所有负债,均由出让方承担。这样,在公司 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清偿责任时,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买受方可以根据股权 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最后,对转让方故意隐瞒债务的情况,受让方如何控制风险?受让方应 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双方已经认可的债务状况和金额,并且约定发生债 务超过双方认可的金额的,属于转让方有故意隐瞒的行为,转让方应当依法 承担责任。另外,一旦发生转让方故意隐瞒债务的行为,受让方应当在搜集 相关证据后,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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