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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处理股东股权转让效力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如何处理股东股权转让效力


关键词:股东间,股权转让,效力认定
问題提出:公司二股东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公司另一股东反对协议有何 法律影响?
案件名称:冯某诉杜某股权转让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法律允许股东间自由转让股权,公司章程限制例外。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
被告:杜某
第三人:朱某
2004年上海市人公司成立,股东为原告冯某、被告杜某及第三人朱某, 注册资金50万元,原告、第三人朱某分别出资10万元,各占公司出资额 20^0 9被告出资30万元,占公司出资额60^
2007828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书》,原告将其持有的八公 司20^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表示 欠原告股权转让金7.5万元,于20078月至10月付清。但该款被告至今未 付清。
另查,原、被告转让股权时未通知第三人朱某。根据人公司的章程规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但不得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后被告以转让侵犯另一股东利益为由,拒绝支付转让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原告冯某观点:原、被告已签订《股权转让书》,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 应支付其余转让款,原告名下的股权转让给被告。
被告杜某观点:原、被告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书》,但该转让协议并未 告之第三人朱某,侵害了第三人朱某的权益。因此,《股权转让书》无效。但 是,如果第三人朱某同意转让,并共同到工商局办理完毕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后,即可向原告支付其余转让款。
第三人朱某观点:第三人朱某不知晓原、被告的转让行为,但如果对公 司经营情况进行清理后,则同意原、被告的股权转让。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 部分股权。《股权转让书》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第三人朱某最初不知原、被告间的股权转让,但现表示在原告对公司经 营情况理清后同意原、被告的股权转让,因此,原、被告间的股权转让未损 
害第三人朱某的利益。原、被告应按《股权转让书》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应将剩余股权转让款1. 5万元给付原告,原告应将其持有的八公司20^ 股权转让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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