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佛山市南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答辩状
李XX与佛山市南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答辩状
答辩人:佛山市南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
答辩人对李XX诉答辩人赔偿金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李XX违反答辩人的规章制度,长期旷工,属自动离职,答辩人依法不应支付任何赔偿金给李XX。
李XX从2013年5月2日起,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5月15日,答辩人向李XX寄发《通知函》,通知其应于5月17日前回答辩人处上班,其收到《通知函》后,仍拒绝上班,答辩人公司规章制度第十二章第2项“自动离职:职员末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辞职末被批准而擅离职守3天以上,自动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起,不得享受公司任何工资福利待遇,且因自动离职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答辩人依照上述规定,已经视李XX自动离职自行解除劳动合同,故本案中答辩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法不应支付任何赔偿金给李XX。
二、李XX在申请书中所述不属实。
1、李XX在答辩人处的入职时间为2012年2月13日,而并非其所称的2012年3月份。
2、李XX基本工资每月为劳动合同约定的1300元,而且,在其工作期间不存在任何加班的情形。
3、李XX于2013年5月2日坚持要求答辩人立即支付4月份的工资及押金(约为一个半月的工资)、绩效奖金,并称因答辩人同意支付其同班组员工陈XX的四月份工资及押金(约为一个半月的工资)、绩效奖金,所以,李XX也要求答辩人支付相关工资,基于统一管理的考虑,答辩人支付了其4月份的工资及押金,而其领取了上述款项后,在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长期旷工,依答辩人的规章制度规定,李XX行为应属自动离职,答辩人从来没有实施过让李XX “结算工资走人”的行为。
三、关于答辩人网银转账支付工资的说明
1、答辩人支付员工的工资均是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进行的。
2、答辩人于2012年3月16日支付的3338元中包括李XX年休假工资及年终奖金。
综上所述,李XX要求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盖章):
2013年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