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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佛山市某机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1-05-20    作者:陈健辉律师
   陈某诉佛山市某机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担任陈某的诉讼代理人, 成功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判决结果令委托人满意。
 
原告陈某于2009年9月1日进入被告公司做技术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时原告每月的基本工资多数月份是1850元,工资以现金发放。2010年6月12日,原告以“公司与个人原因”为由辞职。
一审判决: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加班费2858.42元。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152.18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1297.42元。
  
原告已收取上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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