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赵某诉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赵某系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下属连锁店铺的员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0月7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09年1月24日,销售公司口头通知赵某因经营调整,店铺停业,与赵某的劳动合同于即日解除。赵某尽管对此有异议,但因其所工作的店铺停业,故自此未至销售公司工作。2009年2月11日,赵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销售公司支付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的工资2,900元、支付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2009年2月1日至仲裁结束期间的工资、支付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的加班工资200元,并补缴2008年10月至劳动争议仲裁结束期间的综合保险。2009年4月20日,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销售公司应为赵某补发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工资4,320元,对赵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