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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某健身会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2-04-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申请人徐某与某健身会所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发生争议,于2011年4月25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某健身会所有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克扣工资9467元及补偿金2366.8元;加班费4692元;补交2010年3月至10月的综合保险费。
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仲裁过程中梁栋律师指出:1、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0年8月接管公司事务;2、申请人并未提供被申请人解除合同的证据,大量证人证言表明,申请人系主动离职;3、通过对相关同业人员的了解,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在其他公司从事与被申请人处相同的工作。因此,申请人所提出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后经仲裁委调解及律师协调,双方一致同意: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3000元并补缴2010年3月至10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申请人的不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支持,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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