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可作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合同的发包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要区分三种情形:(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有困难或者不方便的,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但并不能因此而改变所有权关系;(3)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另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