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工作人顾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受贿 得不偿失国
国家工作人顾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受贿 得不偿失
((2013)浦刑初字第1426号)
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案件简介:2007年至2012年10月间,被告人顾某某担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保税业务监管科主任科员,具有负责比对仓储系统货物进出区数据、审批保税区仓储企业保税仓库申请的职务便利。其间,被告人顾某某在与某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过程中,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上海善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现金以及消费卡,总计价值人民币128000元,占为己有。
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组织谈话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的家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8000元。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顾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五千元。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不足部分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律师小结:被告人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顾某某主动到案并且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行为,同时考虑到已经退缴犯罪所得,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整理人简介:许斌龙 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研究员 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