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借给朋友秦某夫妇一百二十万元作为做生意的周转资金,秦某出具了欠条上面写明按月利息计算,但并无写明具体还款日期。之后,秦某夫妇举家外出多年并与我失去联系。我向法院起诉要求秦某夫妇归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同时申请法院对秦某家的一间260平方米的商品房进行财产保全。在法院进行生效裁判后,秦某夫妇仍然下落不明,我便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调查,廖某夫妇除此处房产,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秦某夫妇的此处房产能否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
答: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该房屋不是秦某夫妇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秦某一家外出多年并未在该房屋中居住,可以认定其唯一房产状态只是一个假象,该假象不能成为阻碍执行的事由。因此,法院可以根据你的申请对秦某的这套住房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田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