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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 》的修改内容有哪些及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3-11-01    作者:110网律师
一:修改内容

1、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范围

原《工伤保险条例》仅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算作工伤,而此次新修改的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伤害事故及其他非机动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军算作工伤。

2、提高了工亡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标准

新修改的方案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3、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对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目前的法律程序是,认定工伤时如果劳动关系不明确,先要经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劳动者还要经过仲裁、诉讼程序索要工伤赔偿。

一般而言,一起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三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按现行规定,如果某个案件比较复杂,要将维权所有程序都走一遍,大概要耗时39个月左右,最长时间可达6年以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修改的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4、扩大了适用范围主体

此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为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新修改的草案将这一范围扩大,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5、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

草案还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此前,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增加了由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新修改的方案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2004年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二:对用人单位影响

1、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的出台,对于那些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来说,无疑是一个严厉的打击,不仅要支出必要的费用,而且还面临着不缴纳社会保险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因此,对于单位来说,缴纳社会保险百利而无一害,不能目光短浅的为了蝇头小利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本律师接触过多家用人单位,诚然,大多数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没有发生任何问题。但一旦员工举报或者发生工伤,将大大加大单位的责任及风险,而且也影响到一个单位的声誉。

2、缴纳保险后也减轻了单位的支出项目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这就将原本有单位支出的项目转移到保险基金,也减轻了单位的用工成本,当然,前提是在缴纳社保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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