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17条

  办理条件:1.符合音像事业发展规划;2.有明确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4.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申请书;2.复制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3.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及其有效证明

  数量限制:

  办事流程:向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办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申请书格式文本:

    责任部门: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省版权局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地点:南昌市阳明路310号

  联系方式:0791-6894872  邮政编码:330008

       电子邮箱:zwzx@jxcbj.gov.cn

       江西省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0791)6894590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