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分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分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变造货币罪是我国刑法第173条规定的犯罪:是指对真货币进行加工,致使货币面值增大或数量增多,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总面额2000元以上可以认定)。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虽然都是针对货币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是二者的构成条件、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标准都有明显区别:
其一,二者制造的要求不一样。伪造货币是仿照真货币制作的假货币,它要求的是仿照;而变造货币是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形成的货币,要求的是从真币中提炼。
其二依据不一样。“伪造货币”是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而“变造货币”,是依据原货币为基础而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的货币。
其三,伪造的货币没有原币成份,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而变造后的货币,具有原币成份。
第四,伪造货币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而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有限,而因二者的处刑宽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