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的、只有初中文化的江西吉安农民肖某因抢劫58万余元、盗窃50余万元的铜质阀门,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6年5月3日19时许,肖某、谢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驾车到北京市丰台区郑常庄一院内,撬锁进入被害人的仓库,盗窃各种型号的铜质阀门X万余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略)元。当天晚上,他们的蓝色货车在被盗的仓库门前进进出出装货持续了很长时间。
20多天后,2006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肖某伙同他人持砍刀、仿真枪等物到丰台区郑常庄一个市场仓库,使用暴力和语言威胁等手段,将值班保安员挟持到房山区后,抢走被害人仓库内的铜质阀门X千余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略)元。后来,市场内的5名保安员告诉警察,案发当天,他们被10余人持砍刀、枪状物威胁,劫持到车上,行驶至房山区X村子后被扔下。
法庭上,肖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抢劫罪、盗窃罪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与其所犯抢劫罪数罪并罚。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法院对肖某予以从重处罚。在获刑的同时,肖某还被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