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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民事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13-10-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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