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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员工跳槽、泄露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性骚扰、第二劳动关系、在外兼职等情况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3-10-15    作者:110网律师
出现员工跳槽、泄露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性骚扰、第二劳动关系、在外兼职等情况的处理方法
1、出现员工跳槽的处理方法
第一,做好离职前的工作交接。对于有的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就跳槽走人的做法,难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但对于合同未到期主动提出辞职的职工,应当做好离职前的工作交接,以尽量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
第二,要求跳槽职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是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该职工所支付的费用;二是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三是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第三,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向跳槽职工索赔。员工流动性大,随意跳槽确实常常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索赔,在尽量减少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他职工以一定的警示。
2、出现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处理方法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比如: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用人单位可以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对保护商业秘密进行约定,也可以订立保密协议。但如果一旦出现了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用人单位还是应当积极采取措施。
第一,收集员工具体泄露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包括员工是如何泄露秘密、什么时间泄露、泄露的是什么内容以及取得该商业秘密的单位的获得利益是多少。
第二,对照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关泄露商业秘密的条款,核算因泄露该商业秘密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向泄露商业秘密的职工和取得该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提出共同索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在尽量减少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他职工以一定的警示。
3、出现员工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处理方法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竞业避让,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相竞争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两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如出现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时:
第一,收集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相关证据,包括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相同工作的证据、或证人证言等。
第二,对照竞业限制协议的条款,核算因职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向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提出索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在尽量减少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他职工以一定的警示。
4、出现性骚扰的处理方法
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文艺内容;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用人单位应当预防性骚扰行为的发生,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第一,加强道德教育。性骚扰属于不道德行为,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在规章制度中加以规定。用人单位可在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中对性骚扰等等不道德的行为予以规定,针对不同程序的情形和表现,给予不同的处理。
第三,建立监督机制。有了约束的规范后,还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让规范真正起作用。
第四、及时果断处理。对出现此类不道德行为的职工,应依据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分别情况做出处理。另外,对被骚扰的职工要做好安抚工作,并尽可能为其保密,以稳定劳动关系。
5、出现第二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法
第二劳动关系,也叫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员工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除了非全日制的用工方式可以允许职工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外,实行全日制用工方式的用人单位均不允许出现双重劳动关系,这一点可在用人单位规章中加以规定,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待。或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的规定书面提出而拒不改正的,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6、出现员工在外兼职的处理方法
员工在外兼职,也是双重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一般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职工借机在外兼职,因此影响本职工作。也有的员工由于疲劳,回单位上班时发生工伤事故。因此,员工在外兼职危害较大。出现此类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劝其立即停止在外兼职的行为,如不听劝告的,可以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也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的规定书面提出而拒不改正的,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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