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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履行及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2-12-07    作者:里仁律师
美国软件开发业知名的华裔工程师李开复博士的跳槽,导致美国微软公司和美国著名的GOOGLE公司之间发生了一场空前的“闪电诉讼”。华为公司和中兴通讯等知名公司多起原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被判处刑罚案也接连发生。商业秘密是我国也是全球近年来十分热门的话题, 预防和保护商业秘密更迫在眉睫、引人深思。本文主要从保密协议的签订、履行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以及如何完善传统立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进行初步探讨。北京律师    //www.leenbj.com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法律顾问 //www.7wen.com.cn 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企业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可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更是某些高科技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本,往往会引起权利主体竞争对手的关注,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从而使合法的权利主体丧失竞争优势,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中国加入WTO以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民族工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进而影响中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成败,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有极大的意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通常有:(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人才流动的增多,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成了业界的一大难题。
  一、 签订、履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依法规范、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
  1、在权利主体内部建立严格的保密规章制度并加以明示。有无严格的保密措施是界定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这些措施的实施首先得益于主体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一般来说,保密规章制度的内容可涉及以下几方面:第一是物理性的隔离要求:保安措施和设定保密区域制度。在企业出入口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员的审查、登记,配备电子监视系统和防盗系统。企业可以在内部划定特别的保密区,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第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单位的文件与档案管理要求分别认定出符合要求的保密文件,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章,实行专人、专库、专柜保管,规定借阅范围和手续;第三,对外散出或宣传的资料,如含有商业秘密,应加盖保密章,且作出保密说明。第四、生产设备和原材料、零部件的管理制度。 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过程安排在特定的保密区内进行,采取措施阻断外来视线,将机器的保密部分用箱体封闭。对属于商业秘密的原材料,用密闭容器盛装,不标名称,用颜色或符号代表。第五、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适用含有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全面记录计算。第六、权利人应尽告知或者通知义务,告诉员工应该遵守哪些规章制度和负有怎样的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深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特别规定企业应当尽到指示义务,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的方式包括“加盖保密标识;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到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保密义务人能够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2、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员工的人数。根据信息的特征和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加以保护。如果企业的信息需要多数人知道,那么,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加以保护可能更加奏效;如果企业的信息只需要少数人知晓,那么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可能更有效果。如因工作要接触的, 也尽可能将商业秘密进行分散,化整为零,使得个人手上掌握的商业秘密只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局部,只有将每个人手上的商业秘密都集中起来,才能成为完整的、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秘密,而且限制员工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业务技术情况。 。
  3、应当明确保密主体、义务、范围及期限。首先,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职工。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公开、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处分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其次,保密范围是协议的重要部分,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清晰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IT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编程、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是属于个人的著作权还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可不视为违约。再次,保密义务还应该明确期限。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最后,脱密期保护措施应当规范。所谓“脱密”,就是不再接触商业秘密。脱密期,从字面上看,是指脱离商业秘密的期间。在劳动法上,脱密期是指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脱离涉密岗位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脱密措施。因此,脱密期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它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但在脱密期的时间问题上,应当参照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6个月。如没有特殊约定,脱密期员工工资不能降低。采取脱密期限措施在根本上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员工的换岗也不是因为其工作能力或工作表现造成的,因而员工的经济利益应受到保护。当然,如果原岗位的某些收入是直接与绩效挂钩的,那么对于这一部分的收入,合同双方可以进行特别约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脱密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保密合同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首先,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关于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通过有关的保密合同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可以约定有关单位或人员成为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和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可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不得过高,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最后,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奖励和报酬的,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技术保密协议。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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