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利保护
节假日加班只给补休不给钱
完不成销售业绩随意扣工资
随意调岗迫使职工提出离职
这些“企业土规”为法所不容
“女职工怀孕要先申请排队”“完不成当月业绩扣除1000元工资”“过节只给补休不给钱”“不服从领导就被随意调换岗位”……
最近,有网站评选最“雷人”的企业“家规”,此三项赫然名列前三名。
企业老板制定的这些所谓的“土规矩”,图的是自家舒坦合适,却将职工的合法权益撂到了九霄云外。企业再大,也大不过国家。老板再牛,也牛不过国法。近日,本报记者将这些企业陋规进行了摸底调查,并邀请劳动法领域的专家进行解析,希望给那些“牛得没边”的老板们注射一针清醒剂——“老板们注意了,企业的规矩越了界,小心触动法律的高压线!”
案例1
节假日加班只给补休不给钱
在一家川菜馆上班的小张这几天有点郁闷,因为连续忙活了中秋和国庆两个假期把他给累坏了,本来他还期待老板能发点加班费,可领班告诉他:“别想了,咱这过节加班从不给加班费,只能年底补你几天假。”
与小张遭遇相同的还有某鞋业公司的导购员小黄,她本来打算假期能和男朋友去国外旅游,可当她向店长提出休假申请时,店长却说:“咱们公司有不成文的规定,每逢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大型节日一律不让休假,必须轮班值班,而且没有加班费,只给补休。”
记者在走访中也发现,小张和小黄所在的公司自行规定的“节假日加班只给补休不给钱”的做法在服务行业并不鲜见。
然而对于企业的气人行径,劳动监察部门真的没办法吗?
近日,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某餐饮公司近10名职工的集体投诉,称该公司自去年起,从春节、清明、端午到中秋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从未按照法定节假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因此,这几名职工要求该公司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该餐饮公司则认为餐饮行业具有特殊性,节假日都要营业,甚至要延长营业,虽然法定节假日员工没有休息,但公司“节假日加班只给补休”的做法是有“依据”的,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告知。
评析
劳动监察大队长:特殊行业并非拒付加班费理由
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队长程诗华介绍,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能否通过日后的补休来弥补,而不支付加班工资;二是企业已经制定规章制度和特殊行业是否企业逃避法定义务的理由。按照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因此即使补休,员工仍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此外,特殊行业并不是用人单位拒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理由,企业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更不能违反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否则属于无效条款。截至记者截稿,该餐饮公司的5名员工已到朝阳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并申诉要求北京某餐饮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每逢假期过后,关于加班费的纠纷频频出现。监察人员特别提醒,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就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而不能用补休来代替,职工如果遭遇用人单位拒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情况可以到监察或者仲裁部门进行申诉。
案例2
随意调岗迫使职工主动离职
小张技校毕业后在某工厂从事了三年的车工,工作期间,一直勤勤恳恳,没出过事。一次交通意外导致他韧带严重拉伤,小张休了2个月的病假,上班后,他发现自己干原来的工作很吃力,就向领导提出了书面请求,希望能适当的减轻工作任务。
领导回复说,鉴于小张现在身体原因,公司准备对其进行调岗,并提供两个岗位让他选择,一个是同车间的相同岗位的辅助工,另外一个是设备维修工。小张一听觉得不对,自己只是提出想适当减轻工作量,并没想到要调岗。为此,他就又写了一份情况说明交给公司领导,说明自己并没有提出调岗的申请。
之后,小张心里觉得很不安,就将自己的情况告诉了比自己年长的李师傅,李师傅告诉他,厂里经常随意调岗,尤其对于“不听话的职工”。有时候单位为了不想给补偿,就安排职工去明明不愿意去的岗位,让其被迫主动离职,职工要是直接拒绝调岗,有可能直接被开除。
果然,这份情况说明上交了不到一星期,公司马上给小张下发了通知:“因你不能胜任工作而公司提供两个劳动强度较低的岗位供选择,但你仍明确表示不能胜任公司调整后的新岗位。鉴于以上情况,即日起解除本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随即公司开出了退工单。小张没有想到,自己的申请会带来这样的结果,几经交涉无果后,他将公司告到了仲裁。之后,经西城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小张接受了公司的赔偿,本案调解结案。
评析
工会调解律师:单位调岗不能任意为之
负责本案调解工作的工会调解律师王天任介绍,虽然法律规定员工不胜任岗位需要先培训或调动岗位,但对于这个岗位应该怎样调、调到何种岗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有任意决定权。本案中的焦点不是小张是否胜任岗位,而是单位是否能随意调岗,且调岗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在调解过程中,该公司一直辩称,用人单位对调换何种岗位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受管理的一方,不具有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且在内部规章制度里对此有明确规定,公司具有调岗的自主权。
王天任律师介绍,从法律的内涵意思来看,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应该是随便的调,而是应从更加合理地和善意对待员工出发。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岗位使之尽可能地胜任好工作,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故意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的岗位,此种调岗应属恶意,因而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要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进行举证。
这里的不胜任工作也应包括因体能问题而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若不能提供有力的考核制度以及员工个人的考核评价或其他证明员工工作情况的证据的,单位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3
完不成销售业绩随意扣工资
石先生于2012年6月7日入职某商贸公司任销售代表,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石某月工资为底薪3000元加上提成,石先生每月按规定完成销售业绩,并按照销售业绩的1.5%获取提成,如当月未能完成规定的销售业绩,则不能享有提成,且需直接从底薪中扣除1000元给公司作为违约金。2012年底,石先生到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仲裁,称商贸公司克扣其2012年11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2000元,并要求该公司返还。
商贸公司则辩称因石先生未完成销售任务,依据劳动合同中约定和公司内部制度,从其底薪中扣除1000元作为违约金没错。石先生虽然承认自己曾未达到商贸公司规定的销售业绩,但认为公司并没有随意罚款的资格。
评析
劳动仲裁员:两种法定情形外单位不得约定违约金
朝阳仲裁委仲裁员李丹介绍,《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的商贸公司以劳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为由,扣除石某工资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公司内部制度中的此项条款和双方对此的约定均属无效,故该公司应返还已扣除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避免了单位依据强势地位制定不平等条款,从而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链 接」 网友吐槽“企业十条最雷人家规”
1.太可怕了,生孩子要排队,因为公司规定 “入职3年内,不能生孩子”。——李梅最美丽
2.员工先兆流产,公司有权辞退。——安之若素
3.试用期离职,无需足额发薪。——风行天下风云再起
4.病假超过90天算离职。——sunnybird2020
5.未满合同期限,末位员工也可淘汰。——雯雯雨菲
6.普通职位入职也要提交无罪证明“。——天空指数
7.公司男女职工不许谈恋爱,如被发现,其中一人必须主动离职。——lareina4564
8. 迟到半小时算旷工每次罚200.——晓宁linlin
9.春节前后请假扣3倍工资。——辫辫妞2001
10.偷偷打听同事工资,扣罚当月一半工资。 ——塞纳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