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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营业执照,劳动者权利如何保护
发布日期:2011-02-28    作者:110网律师

单位无营业执照 劳动者权利如何保护
单位无营业执照,劳动者权利如何保护?根据2003年3月开始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主要包含: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同时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法规属于无效合同。是不是单位没有营业执照?劳动者的权力就无法保护?这个答案是不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的劳动合同法根据公平原则,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如果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即使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已经不存在,劳动者仍然可以向其出资人仍主张劳动报酬。出资人不能因单位被取缔,不存在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如果出资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单位无营业执照,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劳动者的权力照样能够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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