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到35.7%之间(不包括调查暗数),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发生家庭暴力,我们首先可以助于周围的各方面力量,如亲朋好友、“110”报警中心、基层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组织、妇联组织等,争取在事态还没有恶化的情况下,协调解决矛盾。如果暴力情况严重或经常发生,那就应该考虑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自身安全。并及时以故意伤害或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离婚诉讼以防更加严重的后果发生。
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人应该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相关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结论、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争取人证(向熟人展示伤处等);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证据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重要的证据。接警或出警记录载明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
2、加害人在诉讼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时伴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之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视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证据。
3、子女的证言。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是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4、 受害人曾向公安机关、妇联组织、庇护所、社区、村委会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投诉,要求庇护、接受调解的,上述机构提供的录音或文字记载,及出具的书面证词、诊断或相关书证,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证据。
5、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寻求过医学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由机构提供的录音或文字记载,及出具的书面证词、诊断、伤照或相关书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真实可靠的,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证据。被告人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
6、记录家庭暴力的通话录音、拍摄的相关照片或者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7、证人证言、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或QQ聊天记录等内容也具有一定证明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进行赔偿,法院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过错程度判决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