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如何应对家庭暴力取证难的现象?(一)
家庭暴力越来越成为社会问题,并且逐渐成为危害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离婚案件中,因为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比例成上升趋势。但是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如若不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并不易被周围人知晓。家庭暴力本身的特殊性,使得此类案件的取证成为一大难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应准予离婚的规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是我国相关法律及其解释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及其它成员之间,本文主要谈及夫妻之间的暴力。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在审判实践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致害人绝大多数是男性。家庭暴力严重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也影响生活在暴力家庭中儿童的健康发展,还影响整体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必须遏制家庭暴力。但是当事人以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绝大多数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因是什么呢?原因在于法庭上只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在判案时无法认定。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的损害的行为。根据暴力侵害对象可将其分为三种:生理暴力、心理暴力和性暴力。生理暴力:身体上的残害,严重的导致威胁生命的行为;心理暴力:以威胁、恐吓、辱骂等造成心理恐惧;性暴力:在当事人非自愿的情况下,强迫与之发生性行为。为什么会产生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男尊女卑、夫权意识、家长制的传统封建观念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是属于个人私事范畴”的认识还顽固地驻留在人们特别是男人们的头脑中,家庭暴力实施者认为通过殴打解决家庭冲突属于正常的家务事,自己的老婆,想打就打,别人无权干涉的观念存在,在大多数施暴者眼里,结婚证书只是一种准许殴打妻子的通行证,他们经常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自己的妻子身上。而由于这些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害的妇女往往从维持家庭,维护个人声誉,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或经济依靠,害怕暴力威胁等方面考虑,使家庭暴力在容忍、克制、妥协等状态下成为“永不落幕的悲剧”。
二、由于一些妇女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女主内、男主外”的角色分工明显,“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是她们结婚的主要目的,她们完全依附于男人,让男人养活着,心甘情愿地做“锅台转”,不能、也不愿走出家门争得自己的经济地位。这部分妇女,在家庭中往往处于被动和服从地位,不能主张自己的意愿,稍不留意就惨遭丈夫拳脚相加。由于男方在经济方面的绝对优势,当他们做出有悖道德、有负家庭和妻子的行为时,不但不能反省自己,往往还要对家人实施暴力。而没有独立经济的家庭妇女在婚姻出现危机时不敢抗争。这往往也是滋生家庭暴力的一个现实原因。
三、个人原因,她们处理不好婆媳间、妯娌间、夫妻间等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引起家庭纠纷,导致丈夫暴力;一些施暴者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法律知识匮乏;还有一些施暴者个人性格暴躁,控制欲强,个人素养差,人格缺陷或心理疾病的因素。另外多数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助长了暴力行为的发生、加剧。
四、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关于家庭暴力的惩治有明确的条款,但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可操作实施办法,一些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现象惩治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取证难、举证难、认定难、惩罚难的问题,导致家庭暴力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家庭暴力的特点
从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来看,家庭暴力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身份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由于发生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因此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
二、时间的持续性:由于家庭暴力的行为通常是发生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期间,所以导致这一行为发生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间断性、连续性;
三、行为的反复性:暴力行为如果第一次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以后就会反复发生,并且间隔时间越来越短;
四、过程的渐进性:暴力行为的伤害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重;
五、行为的隐蔽性:暴力行为多发生在家庭内部,一般无第三人在场,外人无从知晓。这也是家庭暴力取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原因的多样性: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非常复杂,经济、文化、情感、道德、性格、心理等多种因素,都易引发家庭纠纷,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七、手段的残忍性:家庭暴力轻则拳脚相加,重则以棍棒、火钳等伤害肢体,甚至发生用刀、斧等利器杀、砍家庭成员的行为;
八、社会宽容性:受传统文化影响,社会对家庭暴力比较宽容,甚至漠视,认为夫妻打架、父母打孩子、甚至子女虐待老人都是家务事,外人不宜干预。这也是家庭暴力得以蔓延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
家庭暴力取证难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这些特点,导致的后果就是取证难,取证难的原因有:
一、证人的证明效力不高。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里,目击证人绝大多数与致害人或多或少有着某种利害关系,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而且特别是在孤证的情况下,证明效力就大打折扣;
二、受害人自身的原因。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里,历来顺受,一直忍受侵害,导致暴力行为愈演愈烈,到直正忍无可忍时才发现以前的证据都是零;
三、暴力行为的隐秘性。家庭本来就是一个人生活的私秘空间,在这个私秘空间内发生的事情就更带有隐秘性,而暴力的产生原因有可能是夫妻性格不和、婚外情等某种隐私引起的,发生了家庭暴力当事人不愿意向其他人提及;另外,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根本就没有第三人知晓;
四、法律意识淡薄。受害人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侵权了,不寻求救助,比如拨打110,到正规鉴定部门鉴定伤势,向乡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上访等救助方法,如果有关部门介入了,就有相关的证据保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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