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所承办的婚姻案件中,有不少家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其中妇女是绝对受害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对待家庭暴力隐忍的态度,除了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外,也会助长暴力行为的蔓延。因此在面临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应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可以申请寻求社会救助、行政处罚、民事救济、刑事惩罚和社会救济等五种方式。下面分别简要介绍一下: 首先,寻求社会求助。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这是婚姻法所赋予的对家庭暴力、虐待的受害人的一般救助方法。 其次,可由有关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第三,寻求民事救济。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第四,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五,寻求社会救济。如果发生家庭暴力,还可以向一些社会机构求助。比如妇联机构、各地的妇女保护团体、妇女咨询机构等。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