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成功办理一件取保候审案件
2013年9月份当事人通过朋友找到笔者,要求给其涉嫌诈骗的亲属辩护,笔者问清当事人所知道的基本情况后决定代理,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律师事务所缴纳了有关辩护费用并签订了有关代理手续,笔者只身前往办案单位递交辩护手续和授权委托书后,向公安局办案单位了解了基本案情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犯罪嫌疑人家属具有积极退赃和办理取保候审的愿望,这样也能让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有工作机会,具备再进一步退赃的经济能力。 办案单位基本同意笔者的办案思路,向领导汇报决定是否取保候审。 当天下午笔者依法在看守所内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了解了其参与的犯罪事实经过得知其参与的犯罪时连锁式犯罪,只抓获其一不易查清犯罪的事实,也不易得到检察院的批捕,故增加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后笔者又前往办案单位三次,与办案单位积极沟通案情,终获办案单位同意给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在2013年10月1日到来之前又暂时获得人身自由,由衷的感到自由来之不易,应切实感受到遵法、守法自由才不受侵犯。法律链接: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