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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后,另一方是否负有扶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3-10-05    作者:任文娟律师
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后,另一方是否负有扶养义务?
案例:
某村村民王某在劳动过程中因伤致残,失去了劳动能力,生活起居都要专人照顾。而妻子邓某听医生说以后康复可能性极小,为了不被丈夫拖累她到城里打工,对家人及村里人说是去挣钱养家。几年下来,邓某收入不错,可是并未回家探视过王某,也不给王某寄钱,并准备与王某离婚。对于邓某的行为,王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给付生活费吗?
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主要是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来维持日常的生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是有权利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六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
本案中,王某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其有权要求邓某履行扶养义务。可是邓某却不仅不照顾王某,更是准备与其离婚,这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如果邓某有能力而坚持不履行扶养义务,则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并追求刑事责任。所以,对于邓某行为,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寻求帮助。
相关法条:
1、《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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