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韦某离婚案代理词
审判长:
依照法律规定,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和河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从婚姻基础方面看,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
原告与被告是在打工过程中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泛相互了解。认识不到3个月就开始同居。同居过程中,二人曾打算分手,只是因为意外怀孕为了孩子才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二人婚姻基础之薄弱。
(2)从婚后感情方面看,原被告婚后并未建立共同生活的感情。
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结婚,2010年9月就开始分居。原被告并未能建立夫妻感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3)从离婚原因方面看,原被告离婚的原因现实而难以解决。
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进而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已身心疲惫,双方之间再无沟通和交流的可能,感情日益恶化。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难以调和的,如果对这样的婚姻继续维持,对于任一方而言都是没有任何必要,只是徒增更多的痛苦而已。
(4)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看,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无法维持下去,绝无和好的可能。
原被告双方的现状是,在近两年多(原告于2010年9月份离开家中)的时间里一直分开生活,没有任何联系沟通,双方感情已经淡漠到了极点,相互不关心彼此生活,形同陌路,可见二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本不存在和好可能。因此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离婚。
二、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子成年时止。
从本案的具体案情来看,原被告婚生子刚过两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种情况下应由母方抚养为宜,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时止。
以上两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谢。
代理人 :张书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