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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离婚案件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7-28    作者:林姜律师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庭调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被告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应依法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的抚养权应该判给原告,因为孩子一直是跟随原告生活的,被告并未尽过一天作为母亲的责任,而且被告经常不务正业在家,所以,被告无论从经济能力还是从关心照顾孩子的角度来说,都是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的,故应将婚生女的抚养权判给原告。    三、被告指责原告在分居期间没有给予经济上的支持,首先这与事实不符,因为根据原告陈述,他曾出于人道的关怀,在一段时间内按月支付500元钱给被告的,是被告后来不去补卡才没再打钱过去,连没病的被告被自己的母亲强行带去康慈医院的费用也是原告跑去交的,原告甚至还为被告母亲经济上提供过支持。其实,被告对原告的这一指责是毫无道理的,因为这个阶段正是双方分居的期间,而分居的法律定义: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那么即使原告不负担被告任何费用也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被告认为自己“因病”休息在家,所以要求在离婚时原告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这是被告捏造出来的事实,所谓的甲亢是不存在的,被告身心健康得很,被告之所以休息在家不上班,是被告本人好逸恶劳的缘故,不是她不能上班,而是她不愿意好好工作,只想饭来张口,衣来伸手。 被告家庭为了从原告处诈取分得更多的钱财,使用了各种伎俩,先是被告母亲强行拖着自己的女儿进康慈医院进行治疗,连医生都认为被告是没病的,但被告母亲还是坚持让被告住院,其后,又要求做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果不了了之,这更说明了被告是没有任何疾病的,否则为什么不去鉴定呢?被告威逼撒泼,妄图使用各种手段达到目的,被告的目的相当明确,只有一个字:钱!可见被告心智相当正常,而且智商不低!    所以,被告要求给予其补偿的要求是不能被支持的。    五、涉及财产分割,一方面是的确没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另一方面,原告提出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那么也应有法可依才能被法律支持,而事实上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的义务,对于这段婚姻的瓦解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存在过错,所以,即使有财产可分,被告也应不分或少分财产。根据婚姻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精神,女方虽然可能经济条件不及男方,但为家庭的正常生活付出了劳动、尽到了责任的,才有权利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的被告并不符合这一条件,所以,被告的这一请求不应被支持。    六、房子的公积金:只有在需要购房或者退休后才能被领取,这些钱虽然是在原告的名下,但是实际是不被原告所控制的,原告没有办法领取支配,所以,被告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的要求是不现实的,因为原告没有办法将这笔钱提取出来分割给被告。    七、养老保险:是国家控制管理的,是社会保障的一个收费项目,在个有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前,这笔款是由国家控制的,该费用一经缴纳即归入国库,劳动者同步丧失了对其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与工资等私人财产存在明显区别。对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财产又凭什么理由去分割呢?养老保险只有在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之后,才能在养老保险账户中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并不是对职工退休前工作的补偿,而是对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另外,养老保险其账户和期待利益始终与个人人身相关联,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这种情况下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合适的。    八、云洲苑15幢504室的房屋是原告婚前个人财产,非共同财产,被告无权要求分割。该房是原告厂里集资建房时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购房协议是婚前达成的,绝大部分款项也在婚前已经支付,婚后也是以自己的公积金来偿还贷款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房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庭审过程中,被告只是强调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基于这一原因要求分割该房产,并未提出分割房屋产值的其他要求。    原告认为如果被告主张分割房屋的任何其他产值,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被告就负有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法定义务,如果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请求是不能被法院支持的。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并未出示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这一主张,法庭如果不能查清事实,那么不能将不利后果归于原告,而应归于被告!    该房屋系原告单位的集资建房,所以,原告是基于单位职工的人身属性才能享以低价取得该房屋的,与被告无关,法庭应考虑到这一情节,在分割婚后增值部分时充分体现原告的这一利益。目前,房屋已经增值,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发展和固定资产自然升值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夫妻双方协力以共同的收入支付还贷的因素,本案中的被告却并未对房屋的增值有任何的贡献,没有任何夫妻协力可言。    而各地法院涉及房屋增值部分的判决也有不少,尤其是在部分贷款婚后偿还的案件中,各地法院的基本精神都是根据夫妻双方对房屋还贷所付出的义务来对相应的增值进行划分的,并不是绝对地平分的,原告方认为这才体现了司法的真正公平、公正。    综上,被告的各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肯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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