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离婚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提请法庭注意这样一个情节,那就是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的回答和陈述前后矛盾,而且是照着被告代理人当庭书写的材料在读的,法庭在依职权调查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及事实问题,是在向原、被告当事人双方发问,就这些事实部分来说,只有当事人双方自己最清楚,而被告代理人却当庭替被告写“演讲稿”,被告只是负责播音!所以,被告今天在法庭上所讲的话,根本不能被采信!在原告陈述完毕后,他对每个问题的回答都是:“不是的”、“有异议”。被告根本没有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讲出事实的真相,因为被告完全是事先被人灌输好了的:只要是原告讲的,他都不要承认! 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代理人答辩说原、被告二人是初中同学,于是推出“二人是自由恋爱,婚姻感情还是可以的”。因为两人认识就能推定两人感情还是可以的?很多同学三年甚至连一句话都没说过的也有可能的啊!之前就认识,但认识就等于了解吗?了解就等于感情好吗?如果二人属于自由恋爱的话,那为什么还要请媒人三翻五次地去女方家里说媒呢?这是自由恋爱的人会做的事吗? 两人要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个不是普通的了解就足够的!人们为什么要用普通朋友和男女朋友来区分两人的关系,因为一般的普通朋友是没有办法像恋人一样那么深入了解对方的,没有深入的了解,只是纯粹为了结婚、为了父母、为了男方一时冲动犯下的错(指意外怀孕),而匆忙草率结婚,这个能叫感情还可以吗?这样的婚姻是没有感情基础的。 二、被告不但殴打原告,而且一直对原告相当冷漠无情,又属于一种典型的冷暴力。这些都是事实!被告的答辩完全是狡辩。 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鲜活地摆在大家面前,如果这些伤不是被告殴打所致,那么请作为丈夫的被告告诉大家,自己老婆的这些伤是怎么来的!可以说两人的纠纷在村里也已经人尽皆知,就这样,被告还能这么心安理得地,对所有他做过的事都一概否认的话,那只能证明,被告对原告是真的没有感情可言的!这样两人还怎么可能继续生活在一起? 原告之所以有时会回娘家住,也是在遭到被告家暴后逃回娘家的,因为在这个家里,没有人给她温暖和关心,而被告反过来还要指责原告,是毫无理据的。 被告从不履行家庭义务,一直在家里好逸恶劳,从不工作,今天被告在法庭上也承认了,自己原来一直是不工作的,据他所说是今年5月左右才开始上班的,那是原告与他正式分居后发生的事情。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试图劝说被告出门工作、挣钱养家,可换来的却是被告的恶骂,甚至会上升为家暴! 被告对生病的原告从来是置之不理的,如果如被告所说,那一次是因为原告怀孕无法服用药物,就可以不带她去医院了就诊了?任自己老婆高烧到40多度?你对这个女人不在乎,那她当时怀着孩子,你总该为她肚子里的孩子着想吧!这样冷漠自私的男人,无论哪个女人也不会愿意跟他生活在一起的!再说原告生完孩子几个月后,刚开始上班那次,因为劳动强度太大,原告身体承受不了,上吐下泻,被告却在一旁冷眼相看,好像没事人一样,最后还是原告自己打电话叫了120,这个被告又要怎么解释呢?从这些事实中可以看出,被告何曾关心过这个女人?被告对原告的感情可想而知,两人婚后的感情可想而知,两人目前的感情现状及今后的感情发展也可想而知。 三、关于两份介绍人(媒人)的调查笔录,原告认为这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是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而且,从这两份笔录内容来看,原告怀疑这两人有被“指导”才这么说的,或者可能根本不曾这么说过,里面很多关于原、被告家庭生活的内容,作为外人的介绍人怎么可能知道那么清楚,一看口气就是某些人的自述。 四、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原告无需为彩礼等向被告进行返还的。 因为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彩礼等的返是需要满足法定条件的,而原、被告已经摆酒、已经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现在孩子都十几个月大了,而且,被告的家庭经济状况根本没有达到生活困难的地步,因为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是指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以这个困难不是与别人比,比谁家过得比你好,也不是与以前比,说以前怎么样现在怎么样,它是指一种绝对的困难。而被告父母都还在工作,有稳定的收入,被告也说了,他现在月收入6000元,在农村,这些收入对一个家庭来说很好了。被告一会儿说家庭困难,一会儿说工作收入好,从这些前后矛盾的表达,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被告就是故意想借离婚的机会讹取原告钱财。 所以无论是法律上讲还是从事实上讲,原告都无需向被告返还彩礼等钱财。而且,因为被告一直不曾工作挣钱来贴补家用,原告也因怀孕、带孩子,长时间没有工作,这些钱除去置办嫁妆等,就零散地用到孩子跟家人的家庭生活中去了。 五、关于被告提出的所谓的债务,都是当事人与亲朋在事后签订的证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借条。原告认为这些完全不能被采信,而被告代理人给出的理由是:因为一个村里的人,所以当时没有写借条。这个说法可信吗?谁会因为一个村里的,就借你一万元,却不要你一个字据?而且怎么之前一直没听被告提起过,直到起诉离婚了,被告才提? 分明就是被告在被起诉后,与这些亲戚朋友合谋,制造出来的虚假债务,希望以此从原告处索取钱财。即使我们假定是真的,那这些所谓的债务也都是被告婚前的个人债务,根本与原告无关。因为被告也说了,他这些钱是用在办酒等事项上的,被告承认这些钱不是被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去的,因为事实上也没那么回事,被告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被告是没有理由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因为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六、而原告认为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因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对原告冷漠无情(冷暴力),还时常殴打原告,所以婚后也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现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性。 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的。原告因听说被告是不务正业的人,一开始并不愿意答应这门亲事,之所以后来会答应与被告成亲,也是原告在媒人及父母的劝说下才勉强答应的,因为原告抱着一种天真的想法,那就是被告在成家后,会为自己的小家庭而有所改变,所以在没有作更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又因男方强烈要求,二人轻率、盲目的行为,导致原告意外怀孕,二人才不得不马上登记结婚,所有这一切都发生地太快,太仓促,在两人还未真正深入了解彼此的情况下,婚前的感情基础可想而知;而婚后的一切并没有像原告所希望的那样发展。被告从来不履行家庭义务,一直不出门工作,且沉迷于网络游戏,甚至于与女网友网上裸聊,还有经常外出赌博几天几夜不回家,对妻子和孩子都不管不问。从来不会主动与原告沟通交流,自从生下孩子后,被告甚至于当原告是透明的。妻子生病难受,他在一旁冷眼看戏,一旦说起哪句话,不小心惹到了被告,就换来谩骂,甚至上演家庭暴力,被告经常会对原告说的话就是:你休想骑到我的头上!你不是我们家的人!等等诸如此类伤人感情的话。试问有哪个女人可以在这样冷暴力、“热暴力”的双重虐待下,还能抱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希望? 七、关于孩子的抚养权。 由于孩子在2周岁以下,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判给女方的,因为跟女方生活对孩子更有利。而且原告工作稳定,经济收入也足够抚养孩子。事实上孩子出生后就一直由原告带的,原告为此付出的不只是金钱、时间、精力,更主要的是作为母亲的爱,男方根本没有喂过孩子一口,以男方好逸恶劳的个性将来也不会好好带孩子的,父母的离婚本身对孩子就是一个伤害了,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培养一个孩子很不容易,毁掉一个孩子的未来却很容易。 八、此外,从今天庭审的过程中来看,被告的母亲对原告的态度相当恶劣,而且脾气也相当大,如果硬要让两人继续生活在一起的话,且不说原、被告两人的感情能怎样发展,就是原告也不可能在这个家里得到家庭温暖的,作为母亲如此溺爱自己的孩子,不让他上班工作,就想自己养着他,可是他作为一个男人,也要承担起自己小家庭的责任啊,不分是非,不分好坏地盲目的爱,那不是爱,是害!这样的害致使自己的儿子到现在还分不清对错,致使自己的儿子成为现在这样的一个只为自己考虑的冷漠自私的没有责任感的男人。 九、本案的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并不算长,而且两人现在都还很年轻,以两人现在感情现状来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早一天离婚,对双方都是一个解脱,也有利于两人能尽快摆脱离婚的伤痛,吸取经验教训,去重新寻找新的归宿。 综上,肯请法庭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