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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追索胎儿被抚养生活费纠纷案【学习札记25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52
发布日期:2013-09-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交通事故追索胎儿被抚养生活费纠纷案【学习札记25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52

曹某某诉乔某某交通事故追索胎儿被抚养生活费纠纷案(2013参阅案例24号)
【裁判摘要】
交通事故双方在交警部门签订赔偿调解协议,但未对受害人一方尚未出生的胎儿抚养费作出明确约定的,胎儿应保留诉权,待其出生后有权向责任主体追索相应的抚养费用。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26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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