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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谈薄熙来案的审判
发布日期:2013-09-28    作者:王怀臣律师
严格依法审理 实事求是判决
洪道德
薄熙来案的审判必将是中国刑事司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并不是因为薄熙来之前的位高权重,也不是因为案件本身的涉及面有多广或是涉案金额有多大,而是因为案件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实际上,公正是刑事司法最重要的伦理价值所在。而且个案的公正也是推动整个司法公正的重要动力。薄熙来案也是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在保障审判公正公开,法庭中立、控辩平等对抗方面做得最好的。当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对司法公正的诉求也不断提升,同时,民众也越来越多地关注个案的诉讼过程,尤其是案件的审判。薄熙来案从侦查到审判,处处可圈可点。这其中,审理当中的亮点更是有目共睹。不过,今天我们探讨整个薄熙来案审理的进步,应当建立在当下整个中国社会法制建设的基础上,而不能完全罔顾这些因素去谈。更不能用两个甚至多个的标准去衡量,否则,就容易混淆视听。

薄熙来案的整个法庭审理近五天,主要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整个案件,一个被告人,三项指控罪名,近五天的庭审,可谓空前。当然,更值得书写的,或许是庭审程序中的几个方面,这些方面实实在在地衬托出案件审理程序上的公正。

(一)严格贯彻了公开审理原则,并有创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此次薄熙来案的审理就很好地遵循了这一规定,同时也有创新之处。首先,在公开的范围上有所突破,通过全程的微博延时播报,将庭审的情况即时向外界公布,使公众乃至整个全球都能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其次,在公开的手段上也有所创新,微博延时播报,前所未有。既是对公开审理原则的遵循,又有手段上的创新,不拘泥于传统的只公开开庭,允许媒体适度报道等公开方式;再次,微博的文字也有利于公众更全面、更准确、更直观地了解整个案件的审理。当然,如果能够将文字与实时的视频语音及画面相结合,就更完善了。而这或许是以后我们推进重要案件公开审理的发展方向。并通过这种个案的影响带动整个案件在公开审理的突破。

(二)真正落实了证人出庭作证,有所突破

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中存在的一个问题。而此次的薄熙来案,在保证证人出庭作证方面是比较成功的。基本上整个案件中的重要证人都有出庭作证,很好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对质权。不管在什么样的场合,涉事双方的对质往往是最能够、最有利于查明整个事实的真相的。因为,通过双方的直接对话,一问一答,再辅之以“察言观色”,往往就能令真相大白。这也是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与证人直接对话,以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受到推崇的很重要的原因。

实际上,控方对薄熙来共有三项指控,分别是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而针对这三项指控,基本上都有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其中,针对受贿行为,徐明出庭作证并与薄熙来当庭对质,从而更好地将整个受贿行为的事实展现给合议庭,展现给关注此案的社会公众;针对贪污行为,王正刚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并与薄熙来当庭对质;而针对最受关注的滥用职权,王立军出庭作证。可以说,合议庭基本上保证了重要证人的出庭作证。当然,对于庭前会议已经确认没有争议的证人证言,没有要求出庭作证也是正常的。而对于谷开来出庭作证的要求,由于其本人意愿以及法律的规定,其拒绝出庭作证,也是于法有据的。而且,即使没有出庭作证,也通过其他技术手段和证言笔录对案件情况一一作证。我国刑诉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从这个但书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特殊证人有拒绝出庭作证的特权。当然,这种特权不是拒绝作证的特权,而是拒绝出庭作证的特权。因此,谷开来拒绝出庭作证是合法的,而其通过其他方式作证也是合法的,是不容置疑的。

(三)切实遵循了控辩平等对抗,保障辩护

我国刑事庭审中的强职权色彩,一直被认为是需要加以调整的。而此次薄熙来案的审理,基本上将这种强职权色彩褪尽,更彰显的是一种更为平衡的庭审结构,那就是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从整个庭审过程来看,作为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基本上处于一种较为超脱的中立角色。既没有偏袒控方,压制辩护方;也没有偏向辩方,打压控方。可以说,控辩双方都能在一个较为平衡、平等的结构中竭尽所能去展示证据、理性论辩,从而更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出整个案件的事实。

翻看整个庭审实录,能够看到审判长(代表合议庭)的发言都是非常简短的,往往就是几个字或者是对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用词的某种纠正,基本上没有对案件事实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也基本上没有打断过辩方的陈述。这其中有一个细节或许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整个庭审,在辩护人询问证人徐明,要求徐明叙述王立军与谷开来认识的过程,被徐明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而公诉人也反对辩护人就此问题对徐明的询问并向合议庭提出了反对意见,合议庭也支持了公诉人的反对意见。这一幕,不正是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的那种场景吗,不也正体现了此次庭审的进步吗?

也正是审判法庭一方的中立、超脱,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职权色彩有所谦抑。也相对就给了辩护方更多的发言机会,薄熙来在整个庭审中有那么多的发言,而其发言也引起了部分关注此案的民众的“围观”,让公众明显感觉到此次庭审中辩护方的“强势”。试想,如果法庭没有那么超脱,而是经常打断辩护方的发言,那么薄熙来还会有那么多的发言机会吗?要知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当然,也正是辩护方的积极辩护和发言,给人一种错觉,那就是控方的证据似乎不够“确实充分”,要不然辩方怎么会有那么多“说辞”。毕竟,翻看整个庭审记录,有关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篇幅,基本上各自对半了。实际上,正是控辩双方的平等交锋,让我们更深刻地、更准确地去认识案件事实。而且,通过庭审,看到的或许是一个更为真实的薄熙来,而不是脸谱化的。只是,作为刑事审判,合议庭就需要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从而准确认定整个案件的事实,并最终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该判处何种刑罚的判决。

(四)创纪录的庭审时间,不走过场

此次庭审一人一案前后历时五天,这在新中国司法史上也是空前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庭审中丰富的内容、控辩双方你来我往的论证、质证,也更体现出整个案件的审理不是“走过场”,不是“意思一下”,而是实实在在的。从实物证据的出示,到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和辩解;从无法到庭或者拒绝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的宣读、视频的播放,到关键证人的出庭作证以及被告人与证人之间的对质,都是很有实质内容的。否则,如果庭审仅仅是走过场,那何须五天;如果庭审中没有丰富的内容,怎么去“打发”这漫长的五天。

(五)收集言词证据程序合法,不容置疑

此次庭审,当庭出示的证据详实、充分,完全能够形成整个案件完整的证据链条。而且,由于在庭审之前已经开过庭前会议,对一些前置的内容已经做出了处理。因此,在庭审当中,对于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往往是一带而过的。而这也更有利于控辩双方将焦点都放在有争议的方面,这也正是法庭庭审的真正要义所在。焦点的内容主要在几个证人出庭作证以及证人的作证资格上和被告人供述和自书供词的法律效力上。

首先,从几个出庭作证的证人来说,对于涉及到他们的事实记忆是比较清晰的,但对于发生地点往往又是比较模糊的。而这也恰恰是符合常情的,毕竟发生的事情都是十年甚至是十多年前的,谁能清楚地记得当时对话发生的地点,而且,也没有必要去记住当时见面、说话的地点。相反,对对话内容的清晰记忆则是完全符合逻辑的。当时的薄熙来是政府高官,作为能和他见面甚至与他有直接对话的下属或者有求于他的人,当然会对这种直接对话印象深刻,并牢记于心。

其次,我国刑诉法也没有对证人作证的资格进行限定,而且,也没有明文的关于证人品格的要求。相反,刑诉法第50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当然,对证人证言的最终判定,需要合议庭根据整个案件情况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来做出。但至少,证人作证的资格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再次,本案中,并不存在刑讯逼供或者与刑讯逼供的强迫程度类似的非法方法去获取被追诉人的口供。这一点从薄熙来在其最后陈述中可以看出。“在看守所,我的医疗饮食都好,表明山东人厚道,没有落井下石。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对于绝大多数办案人员,我认为是有素质的,办案是文明的,我在此予以肯定。”

也正因为整个庭审程序的顺利进展,整个案件的证据、辩方想说的话、被告人与证人的当庭对质,都能通过庭审一一展现,从而为一个充实、有理、有据的判决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一个客观公正的判决也就水到渠成了。

9月22日上午公布的一审判决,是对整个薄熙来案从侦查、起诉到审理的一个阶段性判定。不管之后会不会有二审乃至更多的刑事程序的展开,一审的判决,就是对过往程序进展的一个综合判断和案件事实的全盘认定。纵览整个判决书,说理充分,结论鲜明,很有特色。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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