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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刑事诉讼法考点:各级法院审判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发布日期:2013-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年刑事诉讼法考点:各级法院审判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公布,刑事诉讼部分有了较大的变动。小编依据2013年最新考试大纲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希望对广大备考同学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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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明确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 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最高法院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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