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1、根据国科发[1997]345号文件关于《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国家科委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和申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同意,由地方科委提出,报国家科委审批;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行业部门提出,报国家科委审批;地(市)、县(市)及其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
2、生产力促进中心宗旨及性质:生产力促进中心是以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培训等综合性社会公益性服务机构,即属于非营利机构,享受非营利机构的相关政策
办理条件:(1)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要与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规划之中,并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2)地方科委要加强领导,把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工作纳入地方科委发展总体规划,帮助各中心形成主导业务;(3)具备较完善的办公条件和设施;(4)具备与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员结构;(5)具备联系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6)具备联系、组织、协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服务的条件和能力;(7)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8)有完善可行的组建方案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申报材料:(1)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委提出申请成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报告;(2)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3)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方案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在接到市科委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答复情况分为:①报告可以审核;②材料需要修订;③材料需要核实;④报告不予审核。
备注:答复情况②或③时应在材料修订之后,或材料核实之后15个工作日内再次做出答复:可以审核或不予审核)
责任部门: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办事地点: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省政府大院北一路14号
联系方式:辜禄荣 0791-6265355 电子信箱:gulr@mail.jxinf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