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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中的工作内容与作用
发布日期:2013-09-26    作者:孟子君律师
律师会见的工作内容与作用
作者 孟子君 
律师会见,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被关押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活动。
常有年轻的执业律师或当事人家属向我咨询,一般律师需要会见被告人(嫌疑人)几次?会见次数多的律师就是好的、尽职的律师吗?
其实,关于律师需要会见几次被告人或嫌疑人,法律没有规定,中华律协的办案规范中,也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会见几次,完全是承办律师依据案情需要而定的。鉴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办案,都把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三个阶段,因此,律师会见也相应分为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和 审理阶段的律师会见三个阶段的会见。
一.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在嫌疑人或被告人第一次被传唤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本人或者亲友即可为其委托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且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到关押场所,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
当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有一定的限制。
那么,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时都能做那些工作的呢?主要是:(1)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听取嫌疑人的自我辩解或者案件调查线索;(3)给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4)代嫌疑人检举、控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代为申请侦查人员回避;(5)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6)提供其他法律帮助或者服务。
对于上述律师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的可以干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非常简单。
对于在会见中了解到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证据线索,如嫌疑人有精神病史、嫌疑人有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据线索、嫌疑人犯罪时不满14周岁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等等,律师应该及时告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这是律师会见中的一种法定义务。主要是从节省司法资源,快速了结案件的角度考虑,也可以尽快使嫌疑人从困境中解脱。因此,律师不能想给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个突然袭击,掌握上述证据时,故意隐瞒不报。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这个规定,是对律师在三个阶段会见时律师保密义务的一种限制。这是从公共安全角度考虑的,也是中国独有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权利与嫌疑人核实证据,因此,不能把自己在调查中掌握的证据材料,在会见时交给嫌疑人核实查看。一些年轻的执业律师,往往忽略了这个细节,而被侦查机关抓住把柄,甚至丢掉律师饭碗。当然,在会见时,还需要遵守看守所的规定,不能犯传递纸条、借给嫌疑人电话使用等低级错误。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
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个规定,内容虽然简单,但却包含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时的全部任务。
核实证据的内涵,就是使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证据内容,并听取其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质证意见。因此,在会见前,律师需要全面复制证据材料。会见时,律师需要把全部证据材料,特别是关乎案件定性和被告人量刑的一些书面证据,逐一交给被告人查看,并征求其质证意见。如需要把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材料等交给被告人查看,并听取其对这些证据的质证意见。此外,还要把被告人历次的供述材料,交个被告人核实,以了解其意见,特别是了解其口供中是否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
总之,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几次,取决于与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情况,以及被告人掌握质证要点的情况而定。与被告人核实完所有重要证据、被告人掌握质证要点后,一般就不需要再会见了。当然,如果案件出现退回补充侦查或者案件久拖不决,迟迟不开庭等情况,也需要律师再次去会见被告人,以稳定被告人的情绪。
三、审理阶段律师会见
对律师在审理阶段会见有何具体任务,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保障被告人的阅卷权利;对此,一些法院试点在开庭前,将案卷材料带到看守所,让被告人查阅。对此,笔者有两点担心,一是或许会流于形式,被告人的大脑不是扫描仪,不可能完全记住案卷材料,且制约于被告人的文化知识、法律常识等因素,被告人不可能完全了解在看守所的阅卷重点或者质证要点;二是如果被告人在看守所阅卷时没有提出异议的证据,在庭审时法官或许就会忽略对此证据的质证问题,反过来就会剥夺被告人的质证权利,这与法院提前到看守所给被告人阅卷的初衷不符。
第二个方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另一个任务,是让被告人了解庭审程序,并对庭审中的供述问题、质证问题和自我辩护,以及最后陈述问题,做好准备,包括材料准备和心理准备。因此,在做好与被告人核实证据的工作之后,律师会见的重点就转移到了即将开始的法庭审理方面。律师会见时就需要告知被告人庭审程序的每个环节,让被告人掌握法庭供述,特别是回答公诉人提问或者辩护人提问的重点,避免其在法庭上没有重点地重复,或者发生不必要的与公诉人在一些案情细节上的纠缠。律师要告知被告人在公诉人举证阶段,如何进行质证;还要告知被告人如何进行自我辩解和辩护的重点问题;最后陈述时,被告人的态度问题对法官影响较大,因此,也要让被告人对最后陈述提前做好准备,必要时提前书写一份见面扼要的最后陈述稿件,开庭时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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