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理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2、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3、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申请材料 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复印件;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8、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9、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10、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人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办事流程 一、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方式分随时受理和集中受理:对首次申请资质的,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3、省通信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提交的全部资料;2、原资质证书副本;3、业绩证明材料。 (二)变更程序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