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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劳动仲裁后达成调解协议
发布日期:2013-09-24    作者:110网律师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花劳动争议案件,2012年5月28日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10000元。原劳动仲裁申请人陈某花最终拿到其2个月的劳动报酬。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7日,陈某花入职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花的工作岗位是“海外区域经理”,薪资依照“公司的工资分配方案”。口头约定陈某花月薪6000元,该司将两份劳动合同全部收回保存。
   2011年10月19日,陈某花因为公司严重超时加班,内部制度混乱、始终拿不到工资被迫提出辞职。协商多次,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其劳动报酬。
   2011年11月24日,陈某花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司支付劳动报酬及加班费。
   2012年3月7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8月29日至2012年10月19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013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535元。
   2012年3月20日,该司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不予支付仲裁裁决相关款项。并提交了其盖章的员工工资表,证明陈某花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500+加班工资+扣款明细。
   律师解析:
   1、用人单位引用的规章制度,需要证明该规章制度经由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公开公示,或经劳动者学习知晓,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2、对于现金发放工资的企业,制作工资表时应该留有劳动者签名栏。本案中,公司单方自主制作的工资明细,只要我方不予认可其真实性,若无其他证据证明,便不可采信。
   3、海外区域经理属于管理岗位,从常理来讲,工资也不可能只是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加上加班费。这也是本案最终能拿调解到1万元而不是3000元的主要因素。
   4、案件进行过程中,企业更换了三任法务代表。究其原因,多半是因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混乱等原因,造成法务频繁辞职,甚至放弃劳动报酬。
 
声明:本案例属本律师代理胜诉之成功判例整理得来,未经同意,不可摘抄、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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