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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劳动仲裁律师,退休返聘员工有没有加班费?
发布日期:2013-04-10    作者:赵 强律师
【案情】 陆某为本区华亭镇人,20029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一直闲赋在家。后于200785受聘于某公司,任门卫一职,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20081120081231,约定月工资为950元。公司于20081130与陆某解除劳动合同,后陆某以其存在加班为由向公司主张2008年加班费1,456元,但该公司以其退休返聘为由不予支付。
    仲裁委开庭审理后,依法裁决公司支付陆某工作期间加班费共计16,363.52元。公司不服,遂又先后起诉至区人民法院、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但最终两级法院都未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提示:
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及实际需要,在某些岗位聘用无需缴纳社会保险金的退休职工任职,应当说也无可厚非。但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了解到退休返聘职工应视为与用人单位构成特殊劳动关系,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三方面的劳动标准:第一,返聘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者一致,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返聘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第二,返聘职工享受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劳动保护。第三,返聘职工的劳动报酬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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