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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劳动仲裁律师,单位加班不发加班费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赵 强律师
2003年3月起,吴某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但单位从未为吴某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平时,单位也经常安排加班,但一直未发放加班工资。2005年12月31日,吴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无理不及时与吴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虽经吴某多次催促,单位一直借故拖延。面对单位的种种违法行为,吴某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诉求加班费、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够发放劳动报酬。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只要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在当月按照实际加班时间计发加班费。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吴某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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