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及拆迁补偿大事记
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
选定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签订合同
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实地评估
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公示解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交付报告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补偿大事记
1991年1月
拆迁服从城建需要
国务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001年6月
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鉴于原《条例》存在“补偿标准过低、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等问题,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年11月起施行。
2003年12月
房屋拆迁进行估价
建设部发布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房屋拆迁过程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拆迁房价的评定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
建议审查拆迁条例
城市拆迁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要求对《拆迁管理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建议国务院对其进行修改。
2011年1月
行政强拆退出历史
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行政强拆退出历史。
2011年6月
征收评估用新办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