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今年3月接到南京保户汪先生投诉,并于3月24日采写报道了《附加险涨价,保险公司讲的什么理》一文。近日,汪先生再次致电本报编辑部称,经过当地法院的两次协调,保险公司已答应全额退保,退还汪先生2005年及2006年所缴纳的所有保费。
汪先生说,这次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500元只是象征性的赔偿,之所以起诉,是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说法。他认为,保险公司这种私自调整保费的做法有些“霸王作风”,“保费岂能想涨就涨”。
汪先生的案例并不是个案,本报编辑部也接到过类似的投诉案例。那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这个案例,希望给市民未来的投保敲响警钟。
1999年9月28日,汪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主合同4份,即“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和“个人住院费用补贴”。其中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保费每年缴纳288元,保单期限至2042年。2002年10月11日起保费调整为328元/年。
由于连续3年投保附加险,汪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续保协议”。根据协议,凡购买上述两个附加险且缴费满3年的保户,可以与公司签订保证续保协议,并自第4年起,公司不再每年通知保户续保,直接从保户账户中扣除附加险保费,直至保户不想继续投保或合同期满为止。
2005年10月26日,就在续保扣款前,汪先生收到保险公司一份通知函称,汪先生投保的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保费上涨了100%,即656元/年。对此,汪先生表示,这已经是第二次调价,这次调价幅度居然达到100%,实在有点过分。
汪先生认为,未经双方协商,保险公司自2005年10月26日对他连续投保并在合同连续有效期内的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进行大幅涨价,已违反保单中续保和保证续保的条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违约。
汪先生说,他一直严格按照附加险合同约定均在保险期满30天之内缴纳保费。个人住院费用医疗条款规定“保险期满30日内投保人再次投保本保险且保费金额不增加,连续续保满两年,投保人在第二次续保的保险期满后30日内申请保证续保,经保险人审核同意,确定续保条件,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可保证续保。”
“保证续保后,我没有发生违约及终止保证续保的行为,自1999年起保至2005年保险期间从未发生过出险、理赔的记录,那么,保险公司若要提高保费,应当按照2002年保险费率继续履行合同。”他在诉讼请求中这样写道。
汪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不该将自身的理赔风险转嫁为保户的保费。“另外,附加险和主险的效力是同等的,我每年续缴附加险保费时,保险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客户权益保障书,权益保障书是保单的一部分。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是不负责任的。至少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对保费调整幅度进行个性化处理。像我这样没有出险的情况,在保费上可以采取优惠政策。”
国际金融报 /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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