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2012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宏昌在新闻发布会说,为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河南高院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并向全省法院下发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终身追究办法》),这标志着“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度在河南法院的正式确立。
《终身追究办法》明确指出,错案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严格公正司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案件是否构成错案由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确认。对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案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关于错案的标准及范围,《终身追究办法》选择了违法性质和后果都很严重的情形作为错案责任追究的重点,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法定职责以及违法事实来确定错案责任。对于没有涵盖在内的其他一般性瑕疵类案、执法过错类的案件,另行出台相关规定实施追责。《终身追究办法》还明确规定了错案的责任主体和错案的追究程序:错案责任由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承担,二人以上或多个环节共同导致错案的,应区分责任大小,分别确定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错案线索的收集,法院各部门应当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及时移送在工作中发现的错案线索,并提供相关材料。
《终身追究办法》明确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明确规定,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调其他法院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错案调查情况向该工作人员现所在法院通报,由该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已调其他单位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错案调查情况向该工作人员现所在单位通报,建议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已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已调离、辞职、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为确保《终身追究办法》落到实处,河南高院要求各级法院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审判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错案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同时,为加强对下级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终身追究办法》中明确提出,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可经院长决定,责令下级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王克运律师认为,河南高院实行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好处至少有三:一是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预防司法腐败;二是能够倒逼法官努力提高办案水平,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在法官独立判决权还无法完全排除个别领导者干预的现实里,河南高院此举也有利于法官以此保护自己,把领导干预案件的证据,比如当面指示以及审委会领导的表态等记录在案、存档,进而有利于减少权力对司法的干预。
至于有人担心此举可能诱发法官在判决时“留一手”、故意轻判、以达到日后万一被追究责任时减轻责任的目的,其实没有必要。因为所谓错案,不仅包括枉法错判,也应当包括枉法轻判,这二者都属于应当终身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