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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错案终身责任
发布日期:2012-04-08    作者:郭建立律师
法官错案终身责任制

2012年4月5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我省《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正式出台,这项举措在中国属于首创。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意味着我省高院将在全国率先给握有“生杀大权”的法官戴上“金箍”。根据《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今后无论法官升迁或者退休,都将为判错的案件承担责任,判错案将受到免职、撤职、通报、追责等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是要追究程度不同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二)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信法网点评:出台这个办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使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不能徇私枉法,不能暗箱操作,只能秉公守法,忠实于法律和事实,忠实于自己内心的法律良知,不偏不倚,独立判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能够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权威。

但是出台这个办法以后,法官就会有所顾忌了。比如,立案的时候设置一些障碍,符合立案条件也要多挑毛病暂缓立案。立案以后,拖延时间就是不下判决,反正就是通过大调解方式结案。(“大调解”主要就是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均是通过第三方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疏导、说理来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其实这种方式并无不妥,关键在于有些案件是不适合调解,不能牺牲司法的效率,牺牲一方当事人的应得利益,而片面的追求人民对司法的满意度,追求所谓的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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