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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诉养殖户
发布日期:2013-09-09    作者:李鹏云律师


A公司为一生产饲料的企业,B为一养殖个体户。从2007年开始,B便连续在A公司购买饲料,双方之间无买卖合同,只有往来的出库单、送货单。20098月,B停止经营养殖业。后双方一直没有进行联系。20116月,A公司在整理帐册时发现,B尚欠A公司30000元货款。于是A公司便联系B,请求B偿还货款,但是,由于B当时手头并不宽裕,B未能及时偿还货款。为中断诉讼时效,AB进行了对帐,并由双方在对帐单上签字。2012年,A多次请求B偿还货款,但一直无果。20133月,A便去法院起诉B,要求B偿还货款。起诉后,经过法官调解,B同意偿还货款并给付后A撤诉。
案件分析:这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是,在这起纠纷中,有几个关键的问题需要注意:
1、虽然双方之没有买卖合同,双方住来的出库单、送货单,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存在的证据。送货单上要有收货人的签字,同时要有收货人具有收货资格的证明,以免对方在日后对收货不予认可。买卖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明,在正常的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买卖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在双方终止买卖合同关系后,要积极的进行对帐,以便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存证据,以免在日后丢失送货单或对方不承认的情况下产生对己方不利的事情。
3、对于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积极的进行诉讼或给债务人发律师函,阐明利害关系,给对方施加一定的压力,以迫使对方履行债务。
4、注意诉讼时效。
5、撤诉时,一定要在对方履行债务后再进行撤诉,不要在对方承诺履行债务后就撤诉,以避免对方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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