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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7A003
事项名称: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已于2006年11月7日经农业部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73号令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40号令,2004年8月2日杜青林部长签发)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办理机构: 北京市农业局受理室
办公地址: 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乘车路线: 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82031928
监督电话: 82078426、82078403、82078443
相关网址: www.bjny.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一饲料(不包括动物源性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
1、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
(1)厂址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能保证饲料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
(4)设备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5)仓储设施与生产区保持一定距离,满足储存要求,有防火、防鼠、防潮、防污染等设施;
(6)兼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有专用生产线。
2、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1)技术、质量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2)生产负责人熟悉生产工艺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3)检验化验、中控等特有工种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1)有质检室(区),包括仪器室(区)、操作室(区)、留样室(区);
(2)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3)有与需要检验的原料、成品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4、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生产管理制度;
(3)检验化验制度;
(4)质量管理制度;
(5)安全卫生制度;
(6)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7)计量管理制度。
5、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
1、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2、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3、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质检机构及设备
(1)设立质检机构;
(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5、生产环境
(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6、污染防治措施
完备的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二、申请
(一)单一饲料(不包括动物源性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申请材料:
1、提交《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一式两份(依据《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十条)。注:《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需区县饲料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依据《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十条)。
3、企业名称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后,同时提交相关核准证明材料一式两份(依据《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三章审查程序第十条规定)。
4、需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目录(一式两份)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1

申请情况说明

新设立企业、迁址、增项、2008年5月1日前换证的企业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迁址、增项、2008年5月1日前换证的企业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迁址、增项、2008年5月1日前换证的企业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迁址、增项、2008年5月1日前换证的企业

 5

 厂区平面布局图

新设立企业、迁址、增项、2008年5月1日前换证的企业

 6

 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

新设立企业、迁址、增项、2008年5月1日前换证的企业

 7

企业管理制度文本

新设立企业、迁址、增项、2008年5月1日前换证的企业

 8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或拟任)身份证明及简历

新设立企业、迁址、增项、2008年5月1日前换证的企业

9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新设立企业、迁址、增项、2008年5月1日前换证的企业

10

企业标准复印件

新设立企业、迁址、增项、2008年5月1日前换证的企业

11

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

新设立企业、迁址、增项、2008年5月1日前换证的企业

12

有代表性的产品标签样张

新设立企业、迁址、增项、2008年5月1日前换证的企业

13

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迁址、增项

14

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新设立企业、迁址、增项、2008年5月1日前换证的企业

(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申请材料:
1、提交《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一式两份(依据《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需要在当地区县审核。
2、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依据《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
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评审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辞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
受理机构:北京市农业局受理室
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3、
乘车路线: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4、
咨询电话:82031928
5、
监督电话:北京市农业局监察处举报电话:82078426 
             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举报电话:82078403 82078443 
6、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ny.gov.cn

办事依据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3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样表下载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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