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冲刺讲义:法律关系。法理学部分,前三卷总分值约为23分。试卷四中,从2005年起,法理学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往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行政法等结合起来考查,所占分值与前三卷总计分值基本持平。因此,对于法理学,考生应当在掌握重点的基础上,特别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重点注意它的合法性,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别的关键。合法性是指这个法律关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2.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以及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的强制性程度不同)。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务)法律关系/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复合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根据相关的法律关系的作用和地位的不同)。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应该注意:
1.那些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
2.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智力成果、行为结果)。
(四)法律事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事件和行为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注意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是人的意志。
2.法律事实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善意行为和恶意行为。
3.事实构成,是指引起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构成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