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与“仇人”同名 恶意侵犯姓名权应道歉
近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姓名权纠纷案,判令被告黄某改变对其豢养宠物狗的称呼,并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赔礼道歉。
农X某与黄某系邻居,两人素来不和,经常为一点小事闹得不可开交。2012年,农X某因病去世后,黄某买了只宠物狗,取名X某,与农X某名字相同,并在每次见到农X某的家人时,黄某就故意唤其宠物狗的名字,有意对死者农X某进行侮辱。农X某的家人多次上门交涉,让黄某更改对该狗的称呼,但黄某不予理睬。2013年6月,又因相同的事由,农X某的家人与黄某大吵一架后,农X某的儿子农小某把黄某告上了天等县法院,要求黄某更改对其宠物狗的称呼,并且要求黄某向原告及其家人进行赔礼道歉。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律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并不是无条件的,公民姓名权也有对其限制的一面,如对姓名决定权的限制:依据公序良俗,不得与他人恶意重名。再比如,对姓名变更权的限制:正式姓名的变更,须经户口变更登记。
被告黄某与农X某系邻居,两人素来交恶,黄某在农X某去世后,故意给其宠物狗起了个与农X某相同的名字,是对死者农X某姓名权的侵犯,属于恶意重名的侵权。
依据以上法理,法庭当庭对这起姓名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黄某更改宠物狗的称呼,并且对原告及其家人当庭进行口头形式的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