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某为能赶上其男友即林某所在单位的分房,因其未到法定婚龄,不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是,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以购买进口药需要居民身份证为借口,向张某借用身份证。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所在地的公共户口薄,与林某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江某的假冒行为后被张某发现,张某认为江某的假冒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并因此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于是要求江某赔偿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分歧】
本案中,江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姓名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因出借身份证是自愿且违法行为,故江某使用其身份证的行为不侵犯其姓名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故江某的假冒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姓名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本案中,江某为达到领取结婚证、参加单位分房的目的,利用张某的身份证,假冒张某姓名到有关单位办理结婚登记,已构成对张某姓名权的侵犯。
作者:胡应军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