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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借口“旷工” 辞人 员工凭请假电话录音打赢官司
发布日期:2013-09-01    作者:王振兴律师
海淀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员工电话请假遭否认被单位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庭审中,员工凭借电话请假时的录音为证,最终赢得了官司。事后,法官提醒,劳动者请假时尽量要按照单位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若实在事出紧急,需要电话请假的,最好通过录音等适当方式保存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情回顾
  单位否认员工电话请假引纠纷
  2012年4月底,某软件公司员工王可(化名)突然接到公司对其除名的处理决定,理由是王可于2012年4月13日至15日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考勤纪律。王可感到很冤枉,故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和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王可在诉讼中称,2012年4月13日至15日其在家休病假,并于4月12日提前给主管领导打电话请了病假,并获得批准。4月16日上班后,王可找到领导要求补签请假手续,并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领导让其留下请假条等待处理,此后未为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软件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员工如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制定的职业规范,公司可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软件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7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病需休息,除持《员工请假单》外,还需有医院开具的休假建议,经公司部门领导批准方可休假。如来不及请假,应在24小时内通知所在部门,并在次日凭医院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法庭审理
  员工凭请假电话录音保住饭碗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软件公司一再否认王可曾事先口头请假、事后到公司办理补假手续的事实。王可在法庭上播放了其打电话请假的录音证据,证明了其主张的事实。法院认为王可已按照公司的考勤规定履行了请销假手续,软件公司以王可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持了王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电话请假时最好留取录音证据
  法官提醒:为了避免与用人单位在考勤管理方面发生冲突和争议,劳动者在向单位提出请假时,员工应注意以下几点:1、如需请假,尽量提前向用人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2、如本人有急事或急病不能亲自到单位请假,请家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3、如本人或家人均不能亲自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可通过发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请假申请和相关医院证明材料,并保留邮件的签收回单;4、如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请假的,注意保留相关的文字及视听资料等证据;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尽可能制定完善的请销假条款,劳动者向单位办理请销假手续、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假条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出具签收回执。
  总之,为了防止因请假手续不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应当加强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及时收集保留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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