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永军、崔海强、陈会田聚众扰 乱社会秩序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09-01    作者:110网律师
周永军、崔海强、陈会田聚众扰 乱社会秩序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一、基本情况案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周永军(绰号周六人),男,31岁,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2001年5月26日 因本案被逮捕。被告人:崔海强,男,31岁,汉族,初中文 化程度,无职业。2001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 捕。被告人:陈会田,男,41岁,汉族,文盲, 无职业。2001年9月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二、诉辩主张(-)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1年2月21日上午9时许,淮南市公安 局交蒈支队二大队三中队民警为纠正乱停放的机动 三轮车与残疾人贾德新发生纠纷。被告人周永军于当日下午3时30分,打电话邀集了被告人崔海强、陈会田等20余 人在蔡寿路人民商场路口堵路半个小时。随后,被告人周永军又带余名残疾人将交警二大队大厅的玻璃门砸烂。2.2000年7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永军和残疾人贾广 仁、沈宏跃到谢家集区残联要求理事长周永成到交警队要回沈宏跃 因无照被扣的两轮摩托车,被周永成拒绝。被告人周永军用手机砸 伤周永成的头部,又朝其左臂咬了两口并砸坏办公室的办公用具。 后被告人周永军称手机坏了要求赔偿并通过被告人崔海强纠集10 余名残疾人围住残联办公室至晚上9时许,后迫使残联“赔偿”其 现金1600元。3.2000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会田因违反西城工商所的 有关规定,与工商管理人员詹同旭发生纠纷。当日下午3时许,被 告人周永军邀集了 10余名残疾人砸坏了西城工商所的玻璃及办公 设备并迫使西城工商所“赔偿”陈会田现金2600元。4.2000年12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永军带陈会田及 几个盲人应余忠良、刘家旺之邀至凤台县残联与理事长曹玉正发生 纠纷。被告人周永军、陈会田等人对曹进行殴打并砸坏了其办公室 的桌椅等物品。(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永军、陈会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 讳,没有辩解。被告人崔海强辩称没有参与打人和砸东西。被告人 周永军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永军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也 未达到情节严重,因此,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年7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永军和残疾人贾广 仁、沈宏跃到谢家集区残疾人联合会找到理事长周永成,要求周永 成到交瞀队要回沈宏跃因无照被扣的两轮摩托车,遭到周永成的拒 绝。被告人周永军用随身携带的手机砸伤周永成的头部,又朝周永成的左臂咬两口,并砸坏其办公室的茶杯、烟灰缸、颜料瓶等物。 被告人周永军称其手机被周永成摔坏要求赔偿,并打手机通知被告 人崔海强带10余名残疾人围住谢家集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至晚 上9时许。迫使谢家集区残疾人联合会“赔偿”被告人周永军人民 币1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永成陈述:案发当日下午3时许,残疾人周永军和另 外两名残疾人到残联办公室讲其两轮摩托车被交蒈队扣了,要求其 出面要车,其根据市政府有关两轮摩托车不属残疾人代步工具的规 定予以拒绝,周永军遂用手机将其头砸破并朝其左臂咬了两口,将 其烟灰缸、茶杯、颜料瓶等物砸烂。证人证言证人应海云、李荣、沈宏跃均证明:案发当日,周永军在残联 办公室与周永成发生纠纷,周永成头被打破及左臂被周永军咬伤。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永军供述:案发当日下午与另外两名残疾人到周永成 办公室,两人发生纠纷,周永成打其一耳光,其用电话砸伤周永成 头部,咬伤周永成的左臂。后打电话让崔海强喊残疾人到残联及迫 使其賠偿1600元的事实。被告人崔海强供述:案发当日接到周永军的电话后与10余名 残疾人到区残联,直至晚9时许离开。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会田因违反西城工商所的 有关规定,为在西城大市场停放的三轮车车胎气被放一事,找到被 告人周永军。16日上午,被告人陈会田与被告人周永军等找到工 商管理人员詹同旭,双方发生争吵。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永 军邀集了被告人崔海强等10余名残疾人,以要求给陈会田治伤为 由到西城工商所办公室,因没找到所领导,便砸烂了办公室窗户玻 璃等物,推翻了办公室的桌椅。后迫使西城工商所“赔偿”陈会田 人民币2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报案材料西城工商所在报案材料中称:案发当日下午3时许,周永军带 10余名残疾人不顾工商管理人员的劝说,推翻会议桌、摔坏电话 机、饮水机等物,严重扰乱了工商所的工作秩序。后迫于无奈向他 们支付现金2600元,才将事态平息。证人证言证人詹同旭证实:2000年8月15日,西城工商所对西城市场 内的三轮车进行清理,驾驶员不在的即将车轮胎气放掉。次日上 午,有几个残疾人找到其工作地点,我们争吵了几句,他们讲我打 残疾人了。刑事技术图片案发后公安机关拍摄的西城工商所被砸的照片。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永军供述:案发当日听陈会田讲工商所的人放其三轮 车的轮胎气,次日,与10余名残疾人到西城工商所砸玻璃,掀翻桌子。被告人崔海强供述:案发当日,周永军讲陈会田被打了。下午 我赶到工商所,他们已去砸了。被告人陈会田供述:案发当日因其三轮车轮胎气被工商所的人 放掉。次日,我跟周永军讲了。我们到西城工商所后姓詹的打了 我,后我被送到医院去了,后来的事我不知道了。年12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周永军带着被告人 陈会田及几个盲人应余忠良(又名余达迅)、刘家旺之邀到凤台县 残疾人联合会,询问凤台仁爱医院被盗之事如何解决。被告人周永 军与凤台县残疾人联合会的理事长曹玉正发生纠纷。被告人周永 军、陈会田等人对曹玉正进行殴打并砸坏了曹玉正办公室的部分物 品O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玉正陈述:案发当日下午4时许,余忠良、刘家旺带 着5个残疾人到其办公室,几个残疾人一起上来打其,还有用铁拐 杖打。证人证言证人杨强、郭学兵均证实案发当日下午4时许,听到曹玉正办 公室有吵架声,寻声过去看见几名残疾人殴打曹玉正的事实。刑侦技术图片案发后,公安机关拍摄的曹玉正被打伤后的照片。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永军供述:案发当日下午,应余忠良、刘家旺之邀带 着陈会田及几个盲人到凤台县残联理事长曹玉正办公室与曹产生纠 纷,其用拳捶了曹,刘家旺将曹摔倒的事实。被告人陈会田的供述:案发当日下午,周永军带着其及几个盲 人与余忠良、刘家旺到凤台县残联理事长曹玉正的办公室,与曹发 生冲突后,周永军先打的曹,我上去抱曹的胳膊被曹摔倒了。当时 茶几玻璃被人打烂了。余忠良、刘家旺供述:案发当日中午,与周永军、陈会田等几 个残疾人在一起吃过饭后,来到凤台县残联理事长曹玉正的办公 室,双方发生冲突后周永军与几个残疾人一起上去打曹的事实。2001年2月21日上午9时许,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队二大队三中队民瞀为纠正在路口停放的残疾人贾德新的机动三轮 车与贾发生纠纷。当日中午,贾德新的弟弟在银海大酒店请被告人 周永军、崔海强、陈会田及陈家良等人吃饭,期间商定由周永军、 陈家良负责处理此事。当日下午3时30分,被告人周永军邀集被 告人崔海强、陈会田等20多名残疾人以要求给贾德新治伤为由给 交瞥队施加压力,在卧龙山东路堵路,致使交通中断30分钟。随 后,被告人周永军又带着10余名残疾人赶到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 队二大队办公楼,将大厅的玻璃门砸烂。经淮南市价格事务所评 估,被砸的两扇玻璃门价值163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人证言证人陈家良、王道联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证人陈杰、刘家应均证明,案发当日执行公务,纠正残疾人贾 德新违章停放机动三轮车的情况。贾德新陈述:案发当日,其开“拐的”在春松宾馆西侧路口, 被几个穿黄制服的人强行带至交警二大队三中队的办公室并将其打 伤。后被送到医院。李荣东陈述:案发当时,听残疾人贾德新讲被交警打了,后踉 崔海强讲了情况。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永军供述:案发当日中午,贾德新的弟弟约我、崔海 强、陈会田等10余名残疾人在银海大酒店吃饭,商量贾德新被打 伤的事怎么处理。下午,我们将卧龙山东路堵上了。后我们到交瞽 二大队,我走在路上车坏了。后来我赶到时,交警队的门巳经烂了。被告人陈会田供述:案发当日,听说残疾人贾德新被交警打伤 了,中午吃过饭后参与了堵路,后到交警二大队。四、判案理由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永军、崔海强、陈会 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有关部门工作无法进行,造 成严重损失及恶劣影响。被告人周永军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崔海 强、陈会田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 社会秩序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永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 见不予采纳。五、定案结论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 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周永军犯#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崔海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3.被告人陈会田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六、法理解说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 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 为。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 人扰乱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的秩 序,如聚众侵入、占领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以及封闭其出 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所谓“情节严重” 一般表现为 扰乱的时间长,糾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 学、科研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所谓“造成严重损失” 是指对公私财物或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损 失。本案中,被告人周永军、崔海强、陈会田等人主观上具有直接 故意,通过扰乱社会秩序,制造事端,给有关单位施加压力,以实 现其某些无理要求或借机发泄不满情绪。客观上多次聚众扰乱社会 秩序,动辄纠集一二十名残疾人,聚众侵入单位、团体的工作场 所,封闭其通道,长时间进行哄闹,破坏公共财物,打伤工作人 员,情节严重,致使有关部门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社 会影响极为恶劣。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并考虑到三被告 人均系残疾人的具体情况,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被告人周永 军、陈会田、崔海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5年和1年零6个月 是正确的、适当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