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军、崔海强、陈会田聚众扰 乱社会秩序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
周永军、崔海强、陈会田聚众扰 乱社会秩序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一、基本情况案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周永军(绰号周六人),男,31岁,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2001年5月26日 因本案被逮捕。被告人:崔海强,男,31岁,汉族,初中文 化程度,无职业。2001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 捕。被告人:陈会田,男,41岁,汉族,文盲, 无职业。2001年9月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二、诉辩主张(-)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1年2月21日上午9时许,淮南市公安 局交蒈支队二大队三中队民警为纠正乱停放的机动 三轮车与残疾人贾德新发生纠纷。被告人周永军于当日下午3时30分,打电话邀集了被告人崔海强、陈会田等20余 人在蔡寿路人民商场路口堵路半个小时。随后,被告人周永军又带余名残疾人将交警二大队大厅的玻璃门砸烂。2.2000年7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永军和残疾人贾广 仁、沈宏跃到谢家集区残联要求理事长周永成到交警队要回沈宏跃 因无照被扣的两轮摩托车,被周永成拒绝。被告人周永军用手机砸 伤周永成的头部,又朝其左臂咬了两口并砸坏办公室的办公用具。 后被告人周永军称手机坏了要求赔偿并通过被告人崔海强纠集10 余名残疾人围住残联办公室至晚上9时许,后迫使残联“赔偿”其 现金1600元。3.2000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会田因违反西城工商所的 有关规定,与工商管理人员詹同旭发生纠纷。当日下午3时许,被 告人周永军邀集了 10余名残疾人砸坏了西城工商所的玻璃及办公 设备并迫使西城工商所“赔偿”陈会田现金2600元。4.2000年12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永军带陈会田及 几个盲人应余忠良、刘家旺之邀至凤台县残联与理事长曹玉正发生 纠纷。被告人周永军、陈会田等人对曹进行殴打并砸坏了其办公室 的桌椅等物品。(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永军、陈会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 讳,没有辩解。被告人崔海强辩称没有参与打人和砸东西。被告人 周永军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永军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也 未达到情节严重,因此,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年7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永军和残疾人贾广 仁、沈宏跃到谢家集区残疾人联合会找到理事长周永成,要求周永 成到交瞀队要回沈宏跃因无照被扣的两轮摩托车,遭到周永成的拒 绝。被告人周永军用随身携带的手机砸伤周永成的头部,又朝周永成的左臂咬两口,并砸坏其办公室的茶杯、烟灰缸、颜料瓶等物。 被告人周永军称其手机被周永成摔坏要求赔偿,并打手机通知被告 人崔海强带10余名残疾人围住谢家集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至晚 上9时许。迫使谢家集区残疾人联合会“赔偿”被告人周永军人民 币1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永成陈述:案发当日下午3时许,残疾人周永军和另 外两名残疾人到残联办公室讲其两轮摩托车被交蒈队扣了,要求其 出面要车,其根据市政府有关两轮摩托车不属残疾人代步工具的规 定予以拒绝,周永军遂用手机将其头砸破并朝其左臂咬了两口,将 其烟灰缸、茶杯、颜料瓶等物砸烂。证人证言证人应海云、李荣、沈宏跃均证明:案发当日,周永军在残联 办公室与周永成发生纠纷,周永成头被打破及左臂被周永军咬伤。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永军供述:案发当日下午与另外两名残疾人到周永成 办公室,两人发生纠纷,周永成打其一耳光,其用电话砸伤周永成 头部,咬伤周永成的左臂。后打电话让崔海强喊残疾人到残联及迫 使其賠偿1600元的事实。被告人崔海强供述:案发当日接到周永军的电话后与10余名 残疾人到区残联,直至晚9时许离开。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会田因违反西城工商所的 有关规定,为在西城大市场停放的三轮车车胎气被放一事,找到被 告人周永军。16日上午,被告人陈会田与被告人周永军等找到工 商管理人员詹同旭,双方发生争吵。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永 军邀集了被告人崔海强等10余名残疾人,以要求给陈会田治伤为 由到西城工商所办公室,因没找到所领导,便砸烂了办公室窗户玻 璃等物,推翻了办公室的桌椅。后迫使西城工商所“赔偿”陈会田 人民币2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报案材料西城工商所在报案材料中称:案发当日下午3时许,周永军带 10余名残疾人不顾工商管理人员的劝说,推翻会议桌、摔坏电话 机、饮水机等物,严重扰乱了工商所的工作秩序。后迫于无奈向他 们支付现金2600元,才将事态平息。证人证言证人詹同旭证实:2000年8月15日,西城工商所对西城市场 内的三轮车进行清理,驾驶员不在的即将车轮胎气放掉。次日上 午,有几个残疾人找到其工作地点,我们争吵了几句,他们讲我打 残疾人了。刑事技术图片案发后公安机关拍摄的西城工商所被砸的照片。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永军供述:案发当日听陈会田讲工商所的人放其三轮 车的轮胎气,次日,与10余名残疾人到西城工商所砸玻璃,掀翻桌子。被告人崔海强供述:案发当日,周永军讲陈会田被打了。下午 我赶到工商所,他们已去砸了。被告人陈会田供述:案发当日因其三轮车轮胎气被工商所的人 放掉。次日,我跟周永军讲了。我们到西城工商所后姓詹的打了 我,后我被送到医院去了,后来的事我不知道了。年12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周永军带着被告人 陈会田及几个盲人应余忠良(又名余达迅)、刘家旺之邀到凤台县 残疾人联合会,询问凤台仁爱医院被盗之事如何解决。被告人周永 军与凤台县残疾人联合会的理事长曹玉正发生纠纷。被告人周永 军、陈会田等人对曹玉正进行殴打并砸坏了曹玉正办公室的部分物 品O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玉正陈述:案发当日下午4时许,余忠良、刘家旺带 着5个残疾人到其办公室,几个残疾人一起上来打其,还有用铁拐 杖打。证人证言证人杨强、郭学兵均证实案发当日下午4时许,听到曹玉正办 公室有吵架声,寻声过去看见几名残疾人殴打曹玉正的事实。刑侦技术图片案发后,公安机关拍摄的曹玉正被打伤后的照片。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永军供述:案发当日下午,应余忠良、刘家旺之邀带 着陈会田及几个盲人到凤台县残联理事长曹玉正办公室与曹产生纠 纷,其用拳捶了曹,刘家旺将曹摔倒的事实。被告人陈会田的供述:案发当日下午,周永军带着其及几个盲 人与余忠良、刘家旺到凤台县残联理事长曹玉正的办公室,与曹发 生冲突后,周永军先打的曹,我上去抱曹的胳膊被曹摔倒了。当时 茶几玻璃被人打烂了。余忠良、刘家旺供述:案发当日中午,与周永军、陈会田等几 个残疾人在一起吃过饭后,来到凤台县残联理事长曹玉正的办公 室,双方发生冲突后周永军与几个残疾人一起上去打曹的事实。2001年2月21日上午9时许,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队二大队三中队民瞀为纠正在路口停放的残疾人贾德新的机动三轮 车与贾发生纠纷。当日中午,贾德新的弟弟在银海大酒店请被告人 周永军、崔海强、陈会田及陈家良等人吃饭,期间商定由周永军、 陈家良负责处理此事。当日下午3时30分,被告人周永军邀集被 告人崔海强、陈会田等20多名残疾人以要求给贾德新治伤为由给 交瞥队施加压力,在卧龙山东路堵路,致使交通中断30分钟。随 后,被告人周永军又带着10余名残疾人赶到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 队二大队办公楼,将大厅的玻璃门砸烂。经淮南市价格事务所评 估,被砸的两扇玻璃门价值163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人证言证人陈家良、王道联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证人陈杰、刘家应均证明,案发当日执行公务,纠正残疾人贾 德新违章停放机动三轮车的情况。贾德新陈述:案发当日,其开“拐的”在春松宾馆西侧路口, 被几个穿黄制服的人强行带至交警二大队三中队的办公室并将其打 伤。后被送到医院。李荣东陈述:案发当时,听残疾人贾德新讲被交警打了,后踉 崔海强讲了情况。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永军供述:案发当日中午,贾德新的弟弟约我、崔海 强、陈会田等10余名残疾人在银海大酒店吃饭,商量贾德新被打 伤的事怎么处理。下午,我们将卧龙山东路堵上了。后我们到交瞽 二大队,我走在路上车坏了。后来我赶到时,交警队的门巳经烂了。被告人陈会田供述:案发当日,听说残疾人贾德新被交警打伤 了,中午吃过饭后参与了堵路,后到交警二大队。四、判案理由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永军、崔海强、陈会 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有关部门工作无法进行,造 成严重损失及恶劣影响。被告人周永军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崔海 强、陈会田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 社会秩序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永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 见不予采纳。五、定案结论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 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周永军犯#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崔海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3.被告人陈会田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六、法理解说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 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 为。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 人扰乱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的秩 序,如聚众侵入、占领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以及封闭其出 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所谓“情节严重” 一般表现为 扰乱的时间长,糾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 学、科研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所谓“造成严重损失” 是指对公私财物或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损 失。本案中,被告人周永军、崔海强、陈会田等人主观上具有直接 故意,通过扰乱社会秩序,制造事端,给有关单位施加压力,以实 现其某些无理要求或借机发泄不满情绪。客观上多次聚众扰乱社会 秩序,动辄纠集一二十名残疾人,聚众侵入单位、团体的工作场 所,封闭其通道,长时间进行哄闹,破坏公共财物,打伤工作人 员,情节严重,致使有关部门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社 会影响极为恶劣。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并考虑到三被告 人均系残疾人的具体情况,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被告人周永 军、陈会田、崔海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5年和1年零6个月 是正确的、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