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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2-12-14    作者:王林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及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xx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件一审程序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参加了刚才的法庭审理。对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构成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存在如下从轻、减轻情节,现陈述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从犯罪主观目的上,被告人李xx等人是在魏怡芳指使下组织工人到政府门前闹事,根本原因是为索要工资问题受到了魏怡芳的蒙蔽,才做出这种过激的行为,最终触犯法律。因此其主观恶性小,没有其他社会危害性,望法院根据罪行罚相适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 从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后果上看,被告人李xx等人组织到政府门前当天还有“名人国际”民工组织(大约)20多人到政府门口闹事,和李xx等人系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因此造成道路无法通行、政府无法办公,并不是完全有李xx等人组织的人造成,因此被告人造成的犯罪结果和“名人国际“民工造成的违法结果具有叠加性,望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案情,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xx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这次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时受人指使、思想蒙蔽、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相信经过被告人经过这次教训,以后一定会知法守法,做一个好公民。望贵院根据以上情况,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归案后全面供述案情,自侦查阶段到开庭审理阶段,自己对从事犯罪行为的事实供认不讳,才使办案机关尽快侦破、审结案件。因此,针对被告人的坦白态度,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在询问笔录中和开庭审理时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
六、最后在被告人量刑问题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建议贵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根据《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主观目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结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伏法的悔罪态度,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望贵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决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王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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